欢迎来到司法先例的世界!

在本章中,我们将探讨法官如何制定法律。虽然国会是英国主要的立法机关,但法官通过法庭判决在法律制定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种制度被称为司法先例 (Judicial Precedent)。把它想象成一个「跟随领袖」的游戏:一旦高等级法官做出判决,其他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通常必须遵循相同的规则。这确保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可预测性。

1. 先例原则 (The Doctrine of Precedent)

整个制度建立在一个拉丁短语之上:Stare Decisis。这句话的意思是「遵循已决事项」(stand by what has been decided)。这意味着法官在处理当前案件时,应参考过去的判决作为指引。

判词的两个部分

当法官完成案件审理时,他们会发表一段长篇演说(判词)。这段判词分为两个非常重要的部分:

1. 判决理由 (Ratio Decidendi):这是「判决的理由」。它是法官用来解决案件的实际法律规则。这部分构成了约束性先例 (binding precedent)(即其他法官必须遵循的部分)。

2. 附带意见 (Obiter Dicta):这意指「其他所说的话」或「顺带一提」。这是法官所发表的评论,对于最终判决而言并非必要。例如,法官可能会说:「如果事实有所不同,我会这样判决……」。这些意见具有说服力 (persuasive),但并无约束力。

记忆小撇步:
Ratio (判决理由) = Rule (规则,必须遵循的部分)。
Obiter (附带意见) = Other stuff (其他杂项,即「顺带一提」的评论)。

快速重温:基本概念

Stare Decisis:遵循先例。
Ratio Decidendi: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
Obiter Dicta:具说服力的意见,不具约束力。

2. 法院的层级 (The Hierarchy of the Courts)

要理解谁必须遵循谁,你需要了解法院的「阶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层级越高,其设定先例的权力就越大。

一般规则:

1. 上级法院约束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必须被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及刑事法院/裁判法院所遵循。
2. 上诉法院通常受自身约束:这意味着上诉法院通常必须遵循其过去的判决。

法院顺序(从最高到最低):

1. 最高法院 (The Supreme Court):英国最高级别的法院。其判决对其下方的所有法院均具有约束力。
2. 上诉法院 (The Court of Appeal):设有两庭(民事庭和刑事庭)。它受最高法院约束,通常也受其自身过去的判决约束。
3. 高等法院 (The High Court):约束下级法院。
4. 下级法院 (Inferior Courts):(刑事法院、裁判法院、地方法院)。这些法院处理的案件最多,但不能创造先例。它们只需遵循上级法院设定的规则。

类比:把它想象成学校的层级。校长(最高法院)制定规则。副校长(上诉法院)必须遵守。老师(高等法院)同时遵守校长和副校长的规则。学生(下级法院)则必须遵循以上所有人!

3. 先例的种类

并非所有的先例都有相同的「力度」。你需要了解三种主要类型:

约束性先例 (Binding Precedent):来自上级法院的规则,如果案件的事实相似,下级法院必须遵循。

说服性先例 (Persuasive Precedent):法官不必强制遵循,但可能会因为该规则合理而选择采纳。这可能来自:
• 附带意见 (Obiter dicta)。
• 其他国家的法院(如苏格兰或加拿大)。
• 下级法院(高等法院法官可能会认同刑事法院法官所用的规则)。
枢密院 (Privy Council)(处理英联邦案件的特殊英国法院)。

原创先例 (Original Precedent):当法官处理一个从未被裁决过的法律点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由于没有「领袖」可遵循,法官必须创造一个全新的规则。

4. 改变法律:避开先例

有时,法官认为过去的规则过时或不公平。他们工具箱里有几种「工具」可以避开遵循先例:

区分 (Distinguishing)

这是最常用的工具。法官发现当前案件的事实 (facts) 与过去案件有足够的差异,因此不必遵循旧规则。
例子:在 Balfour v Balfour 一案中,丈夫支付金钱的承诺并非合约,因为这只是家庭内的幸福约定。而在 Merritt v Merritt 一案中,夫妇已经分居并签署了书面协议。法官通过「区分」两案,因为两者的事实不同。

推翻 (Overruling)

这是指上级法院宣布下级法院在先前的案件中所作的法律规则是错误的,且不应再被遵循。它会废除旧规则并以新规则取代。

撤销 (Reversing)

这是指上诉时,上级法院改变了同一案件中下级法院的判决。例如,上诉法院可能判被告「有罪」,但最高法院将其撤销改判为「无罪」。

常见的误区:
千万别搞混推翻 (Overruling)撤销 (Reversing)
推翻涉及两个不同的案件(一个旧的,一个新的)。
撤销涉及同一个案件在法庭层级中向上移动。

5. 规则的例外(进阶概念)

如果起初觉得这些内容很复杂,别担心——只需记住,即使是最高级别的法院有时也需要「逃生路径」,以免永远被困在不好的法律中。

最高法院与《实务声明》(Practice Statement)

直到 1966 年之前,上议院(即现在的最高法院)受其自身过去判决的约束,这使得法律非常僵化。然而,1966 年的《实务声明》(现在参见第 3 及 4 号实务指引 (Practice Directions 3 & 4))改变了这一点。它允许最高法院在「认为正确的情况下」忽略其过去的判决。

上诉法院与 Young v Bristol Aeroplane (1944)

上诉法院通常受其自身过去判决的约束。然而,Young v Bristol Aeroplane 一案列出了三个例外情况,允许他们忽略先前的规则:
1. 如果过去有两项互相冲突的上诉法院判决,他们可以选择其中一项。
2. 如果最高法院做出了实际上推翻了上诉法院判决的裁决。
3. 如果过去的判决是错误做出的 (per incuriam)(即因遗漏参阅相关法律而导致的错误)。

6. 评估:先例制度是好是坏?

法官和律师经常争论这种制度是否是制定法律的最佳方式。

优点 (Pros)

确定性:因为法官遵循过往判决,律师可以为客户预测结果。
一致性与公平性:相似的案件得到同样的对待,这是司法公正的关键部分。
节省时间:法官无需在每个案件中重新发明轮子;只需参考以往的做法即可。

缺点 (Cons)

僵化:一旦由上级法院设定,就很难改变糟糕的法律。
复杂性:有数以百万计的过往案件,律师很难找到所需的确切「判决理由」。
不合逻辑的区分:法官有时会使用「区分」来制造微小而令人困惑的差异,仅仅是为了避开他们不喜欢的规则。

重点总结:
司法先例通过遵循已决事项 (Stare Decisis) 创造了一个稳定的法律体系,但同时通过区分 (distinguishing)《实务声明》 (Practice Statement) 等工具来平衡这种稳定性,以确保法律能随时间成长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