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非致命罪行”的世界!

在本章中,我们将探讨刑法的一个分支,处理的是人们受到伤害或威胁,但幸运的是尚未致命的情况。这些被称为非致命罪行(non-fatal offences)

理解这一领域的法律,就像在攀登一个代表“严重程度”的“阶梯”。伤害越严重,刑罚就越重。我们将从简单的威胁一直看到严重的身体伤害。如果这些术语听起来有点老派,别担心,我们会一步步为你拆解!


1. 普通袭击:起点

许多人使用“袭击(assault)”一词来表示有人被打。然而,在法律上,普通袭击(Common Assault)实际上包含了两个不同的概念:袭击(Assault)殴打(Battery)。这些罪行载于1988年《刑事司法法》第39条

A. 袭击(造成恐惧)

法律上的“袭击”完全不需要任何身体接触!它指的是对接下来可能发生的事情产生的恐惧

犯罪行为(Actus Reus):一个导致受害者恐惧即时不合法的身体暴力之行为。

犯罪意图(Mens Rea):意图使受害者感到恐惧,或是具备主观鲁莽(subjectively reckless)(明知对方可能会感到恐惧,但仍坚持这样做)。

例子:如果你对某人挥拳并大喊“我要打你!”,你就构成了袭击,因为对方害怕自己随时会被打。

B. 殴打(身体接触)

殴打是指未经许可而进行的实际身体接触。

犯罪行为:对他人施加不合法的武力。这不一定需要造成疼痛;即使是轻微的触碰也可能构成殴打!

犯罪意图:意图施加武力,或对施加武力持主观鲁莽态度。

类比:将袭击想象成“影子”(威胁),而将殴打想象成“物体”(实质击中)。

重点速览:
袭击:对即时暴力的恐惧。
殴打:实际的身体接触。
记忆小撇步: A-B-C。Assault(警报/Alarm),Battery(身体接触/Body contact)。


2. 第47条:实际身体伤害(ABH)

我们现在向上爬一阶。这项罪行见于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令》。当普通袭击(无论是袭击还是殴打)导致实际伤害时,就会适用此条例。

犯罪行为:导致实际身体伤害(Actual Bodily Harm)的袭击或殴打。

什么是ABH?法律将其定义为任何干扰受害者健康或舒适的伤害。它必须“不仅仅是轻微的”(因此,细小的刮伤可能不算,但大瘀伤或断牙则算)。

犯罪意图:这是学生经常掉入的陷阱!被告只需要具备原始袭击或殴打的犯罪意图即可。他们不需要有意造成实际的伤害。
别担心,如果这听起来很复杂:这基本上意味着如果你有意推人(殴打),但对方摔倒并骨折(ABH),即使你无意弄断对方的手臂,你仍需为ABH负责。

你知道吗? ABH也可以包括精神伤害,但它必须是一种受认可的临床疾病,而不仅仅是感到“难过”或“害怕”。


3. 第20条:严重身体伤害(GBH)与伤人罪

这是针对更严重的伤害。根据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令》第20条,我们探讨的是“非常严重”的伤害。

犯罪行为:伤人(wounding)施加(inflicting)严重身体伤害。

关键术语:
伤(Wound):这在法律上有非常具体的含义。它意味着皮肤的两层(真皮层和表皮层)都被割破。通常这意味着有流血。
严重身体伤害(GBH):这简单来说就是“非常严重的伤害”。想想骨折、需要手术的伤害或永久性残疾。

犯罪意图:被告必须恶意(maliciously)行事。在法律上,这意味着他们意图造成某种伤害(即使是轻微伤害),或是对可能发生某种伤害持鲁莽态度。

要避免的常见误区:学生常认为第20条要求被告意图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事实并非如此!他们只需要预见到可能发生“某种”身体伤害即可。


4. 第18条:意图造成GBH的伤害罪

这是非致命罪行阶梯的最顶端。身体伤害与第20条相同,但背后的动机要恶劣得多。

犯罪行为:与第20条相同(伤人或造成GBH)。

犯罪意图:这是一项特定意图(specific intent)罪行。被告必须意图
1. 造成严重身体伤害(GBH)(非常严重的伤害),或者
2. 抗拒或阻止合法的逮捕。

区别:
第20条:你鲁莽行事或只意图造成轻微伤害,结果却造成了严重伤害。(最高刑罚:5年监禁)。
第18条:存心要造成严重伤害。(最高刑罚:终身监禁)。

关键结论:惩罚的严厉程度主要取决于被告当时的心态(犯罪意图)。


5. 评估法律(批判性思考)

作为法律系学生,你不仅需要知道法律是什么,还需要思考它是否符合其目的(fit for purpose)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令》非常古老(维多利亚时代的产物!),许多人认为它需要改革。

常见批评:
语言过时:像“恶意地(maliciously)”或“施加(inflict)”这样的词汇让现代陪审团感到困惑。
层级结构:第47条(最高5年)与第18条(最高终身监禁)之间的差距巨大。有些人认为第20条和第47条在最高刑期上过于相似。
心理健康:1861年的法案在我们理解精神伤害之前就已制定,因此并未清晰提及。
“伤(Wound)”的定义:一个刺破皮肤的小针孔在技术上是“伤”,可能会被控第20条,与相比之下大面积的瘀伤仅属于第47条,这显得不公平。

改革建议:法律委员会(Law Commission)建议用现代法律取代旧法,使用如“鲁莽地(recklessly)”和“故意地(intentionally)”等更清晰的语言,并使罪行阶梯更加合乎逻辑。

重点速览:
第47条:ABH(轻度至中度伤害)。
第20条:GBH(严重伤害)+ 对*某种*伤害的意图/鲁莽。
第18条:GBH(严重伤害)+ 对*严重*伤害的意图。
改革:1861年法案过时且混乱;我们需要现代化的标签。


如果这看起来需要背诵的章节太多,别担心!只要记住那个阶梯:恐惧(袭击) -> 触碰(殴打) -> 瘀伤/受伤(第47条) -> 严重受伤(第20条) -> 存心造成严重受伤(第18条)。你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