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处置人责任法(Occupiers’ Liability)!
有没有想过,如果有人在超市被散开的地毯绊倒会怎样?或者如果有窃贼在闯入仓库时受伤了,会发生什么事?这就是处置人责任(Occupiers’ Liability)的核心!侵权法(Tort Law)的这个章节探讨了那些“占用”(即控制)土地或建筑物的人的法律责任,以及他们必须如何对待进入其物业的人。
先备知识检查:在开始之前,请记住侵权行为(Tort)是一种“民事错误”。它不涉及判人入狱;而是关于受害者(原告,Claimant)如何从责任方(被告,Defendant)那里获得赔偿。
如果起初觉得这些术语很专业也不用担心——我们将把它分为两大法律:一条针对受邀请的人,另一条针对不应出现在该处的人!
1. 谁是“处置人”(Occupier),什么是“处所”(Premises)?
在探讨具体法律之前,我们需要知道谁可以被起诉。你其实不需要是建筑物的业主才能成为处置人。
处置人:这是指任何对处所拥有职业控制权(occupational control)的人。
类比:如果你在朋友家帮忙看门,那一刻你就是该房屋的控制者。你就是处置人!
关键案例:Wheat v E. Lacon & Co. Ltd (1966) – 此案例确立了同一时间可以有多于一名处置人存在(例如经理和业主)。
处所:这不仅仅指房屋。它包括土地、建筑物,甚至是“固定或可移动的结构”,如梯子、棚架,甚至是船只!
2. 合法访客:1957 年《处置人责任法》
该条例涵盖了你允许其进入你土地的人,我们称这些人为合法访客(Lawful Visitors)。
谁是合法访客?
主要分为四类:
1. 受邀者(Invitees):你明确邀请过来的人(例如来吃晚餐的朋友)。
2. 获准者(Licensees):在特定时间或为了特定目的而获得许可的人(例如邮差)。
3. 合约许可:购买门票进入的人(例如在电影院)。
4. 法定权利:拥有合法进入权的人(例如持有搜查令的警务人员)。
“共同谨慎责任”(Common Duty of Care)
根据 1957 年条例的 第 2(2) 条,处置人必须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确保访客在将处所用于受邀请的目的时,能够合理地安全。
重要提示:你不需要让该处所变得万无一失,只需要做到合理安全即可。如果有人做了一些他们未获邀请去做的愚蠢行为(例如站在旋转椅上去拿高处的架子),你可能就不需负责!
针对特定访客的特殊规则
A. 儿童 (s.2(3)(a)):处置人必须预期儿童会比成年人较不小心。处所必须对该年龄段的儿童保持合理安全。
诱惑原则(Allurement Principle):处置人应保护儿童免受“诱惑物”(即吸引人但危险的事物)的伤害。
例子:如果你种植的灌木丛中长有看起来像糖果的毒浆果,孩子很可能会去吃。你必须把它围起来!(Glasgow Corp v Taylor)。
B. 专业人士 (s.2(3)(b)):处置人可以预期专业人士(如电工)会意识到并预防属于其工作范围内的风险。
例子:如果一名专业电工在修理受聘修理的电线时触电,处置人通常不需负责(Roles v Nathan)。
独立承包商 (s.2(4)(b))
如果访客因承包商(如水管工)的拙劣工作而受伤,在以下情况下,处置人可能无需承担责任:
1. 聘请承包商是合理的。
2. 他们选择了称职的承包商(检查过推荐信/保险)。
3. 他们检查了工作是否妥善完成(如果该工作属于非专家也能检查的类型)。
快速回顾:1957 年条例
目标:保持合法访客合理安全。
儿童:需要额外照顾(避免诱惑物)。
专家:应了解自身的风险。
承包商:如果审慎聘请,处置人不需负责。
3. 闯入者:1984 年《处置人责任法》
等等,我们对那些不应该出现在那里的人有责任吗?有的,但责任范围非常有限。这条法律的制定是因为旧法对闯入危险土地的儿童来说被认为过于苛刻。
谁是闯入者(Trespasser)?
闯入者是指未经许可进入土地的人,或者曾经获得许可但逗留过久或进入了“禁区”的人。
何时会产生责任?(s.1(3))
与合法访客不同,对闯入者的责任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三点时才会产生:
1. 处置人意识到危险(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存在)。
2. 处置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闯入者正接近该危险。
3. 处置人理应被预期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来应对该风险。
责任是什么?
处置人必须采取在该情况下合理的谨慎措施,以防止闯入者受伤。
关键区别:根据 1984 年条例,你只能就人身伤害(身体受伤)提出索赔。你不能就财产损失(例如损坏的手表)提出索赔。
你知道吗?如果闯入者无视“禁止游泳”的标志而跳入湖中撞到头,如果危险是显而易见的,处置人通常不需负责(Ratcliff v McConnell)。
快速回顾:1984 年条例
对象:未受邀请的人/闯入者。
何时:仅当处置人知道危险且知道该人在场时。
索赔:仅限于身体伤害,不包括财产损失。
4. 抗辩:处置人如何自我保护?
如果有人起诉处置人,处置人可以使用以下“盾牌”:
1. 警告:如果警告标志能使访客达到合理安全,它可以成为全面的抗辩理由。对于闯入者,警告必须足够清晰,以劝阻他们远离危险。
2. 同意(自愿承担风险,Volenti non fit injuria):如果原告知道存在风险并选择承担,他们就不能起诉。
3. 分担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如果原告对自己的伤害负有部分责任(例如走路时没有看路),赔偿金额将会减少。
避免常见错误:
不要以为“警告标志”总是能阻止诉讼。如果标志隐蔽、难以阅读,或没有真正解释危险所在,处置人仍可能需要负责!
5. 评估:法律是否公平?
在撰写论文时,你需要思考这些法律是否运作良好。
优点:
- 1957 年条例为有权进入物业的人提供了高度保护。
- 1984 年条例在人道主义(保护儿童)与土地拥有者权利(不让他们为窃贼摔坏的笔记本电脑买单)之间取得了平衡。
缺点/争议:
- “责备文化”:有些人认为,要求处置人向闯入者支付任何赔偿都是不公平的。
- 利益平衡:小型企业主可能难以负担涵盖所有潜在索赔所需的高昂保险费用。
关键重点总结
处置人责任取决于该人的身份。
- 如果是受邀者(1957 年条例),处置人必须确保他们合理安全。
- 如果是闯入者(1984 年条例),处置人仅在知道危险和人在场的情况下负有责任,且仅涵盖身体伤害。
记忆小帮手:
- '57 = Safe (保持访客 Safe 安全)
- '84 = Bare minimum (仅针对闯入者的Body身体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