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律解释的世界!
你有没有试过因为对短信内容的解读与朋友不同,而产生争执?可能你从字面意思理解,但对方却有其他意图?法官在处理国会法令(Statutes)时,每天都要面对同样的问题。如果起初觉得这很复杂,请不用担心——法律解释本质上就是一套“工具箱”,供法官用来确定法律的真正含义,以及如何将其应用于案件中。
先修概念:法令(Statute)简单来说就是由国会通过的成文法(也称为国会法案,Act of Parliament)。由于英语语言本身可能存在歧义,这些法律中的文字并不总是清晰明确的!
1. 传统的解释规则
法官主要使用三种“传统”规则。你可以把这些规则想象成法官在审视法律时,所佩戴的不同眼镜。
A. 字面规则 (The Literal Rule)
这是解释法律的起点。法官会按法律条文的纯粹、一般及文法上的意义来解读。法官不会理会结果是否不公或荒谬;他们只是严格遵循书面上所写的内容。
现实生活类比:想象一个告示牌写着“公园内禁止车辆进入”。根据字面规则,法官会禁止汽车进入,但也可能会禁止儿童的玩具三轮车进入,因为严格来说,那也是一种“车辆”。
案例:Whiteley v Chappell (1868)。当时法律规定冒充“任何有权投票的人”即属违法。被告冒充了一个已故之人。法院运用了字面规则,裁定被告无罪,因为死者并不具备“投票权”。
B. 黄金规则 (The Golden Rule)
这是字面规则的“备选方案”。如果字面规则导致了荒谬(absurd)或违背常理(repugnant)(即逻辑上成立但结果却很疯狂)的结果,法官可以对文字进行轻微修改,以避免这种荒谬性。
使用方式有两种:
- 狭义方法(The Narrow Approach):如果一个词有两种含义,法官会选择最合理的那一种。(例子:Adler v George (1964) ——法院将“在附近(in the vicinity of)”解释为包括“在内(inside)”,以避免荒谬结果)。
- 广义方法(The Broad Approach):如果该词只有一种含义,但会导致极其可怕的后果,法官会修改其含义以规避该结果。(例子:Re Sigsworth (1935) ——儿子谋杀了母亲。法律规定“最近亲属”继承所有遗产。按字面理解,他理应获得遗产。法官运用黄金规则来阻止谋杀犯从罪行中获益)。
C. 恶作剧规则 (The Mischief Rule)
这是最古老的规则。法官不再单看文字,而是看该法律最初旨在解决什么“恶作剧”(即法律问题)。
四步流程(源自 Heydon’s Case):
1. 该法案通过前的法律是什么?
2. 当时法律未能涵盖的“恶作剧”或问题是什么?
3. 国会制定了什么补救措施?
4. 法官应如何解释该法律,以消除该恶作剧并推动补救措施。
案例:Smith v Hughes (1960)。妓女在阳台上向路人招揽生意。法律规定在“街道上(in a street)”拉客即属违法。严格来说,她们当时在阳台而非街道上。然而,法官运用了恶作剧规则并裁定她们有罪,因为法律旨在阻止的“恶作剧”是人们在街上行走时受拉客骚扰。
快速复习箱:
- 字面规则:纯粹意义(即使结果很傻)。
- 黄金规则:修正字面规则产生的“荒谬性”。
- 恶作剧规则:修正法律旨在解决的“问题”。
2. 目的取向 (The Purposive Approach)
这是现代的做法!这在欧盟非常流行。法官不再仅仅回顾过去的“恶作剧”,而是审视法律在今天的目的(purpose)是什么。
区别:恶作剧规则是回顾旧法,而目的取向则是向前看,探讨国会想要达成什么目标。
案例:R (Quintavalle) v Secretary of State (2003)。法院需要裁定透过细胞核移植(复制技术)产生的生物,是否属于有关“胚胎”的法律范畴。即使法律起草时复制技术尚未存在,法院仍运用目的取向,裁定该技术受法律监管,因为国会的意图是监管所有的此类研究。
记忆法:“目的即重点 (Purpose is the Point)”。问自己:这条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3. 解释的辅助工具
法官不需要靠猜!他们有“辅助工具”来帮助寻找法令的含义。这分为两类:内部(Intrinsic)和外部(Extrinsic)。
内部辅助(在法案之内)
这些是在国会法案本身内找到的内容:
- 长标题(The Long Title):解释法案的目的。
- 前言(The Preamble):介绍法案目标的导言(现代法案中较少见)。
- 附表(Schedules):法案后面的补充内容,提供更多细节。
- 定义条款(Definitions Sections):法案通常会设有一章,专门定义该法中使用的词汇。
外部辅助(在法案之外)
这些是在文件之外找到的内容:
- 字典:查找法案撰写时词语的普通含义。
- 法律委员会报告(Law Commission Reports):通常会指出需要解决的“恶作剧”。
- 议事录(Hansard):国会发言的官方记录。法官可以查看部长在辩论期间的发言,以寻找法律的目的(由 Pepper v Hart 一案确立)。
关键要点:内部 = 法案之内。外部 = 法案之外。
4. 对解释的现代影响
近年来,有两件大事改变了英国法官解释法律的方式:
A. 欧盟法律 (EU Law)
在英国加入欧盟期间,法官对于任何源自欧洲的法律,都必须使用目的取向。这使英国法官更习惯去寻找法律的“精神”,而不仅仅是拘泥于字面意思。
B. 《1998年人权法案》(HRA)
HRA 的第3条规定,在可能的情况下,所有法律的解释都必须与《欧洲人权公约》相符。这意味着如果一个词有两种含义,法官必须选择保护人权的那一种。
你知道吗?如果法官确实无法使某项法律与人权相符,他们可以发出“不兼容声明(Declaration of Incompatibility)”,告诉国会该法律需要修改。
5. 评估:优点与缺点
哪种规则最好?每种规则都有支持者和批评者!
字面规则
优点:遵循“权力分立”(法官只应用法律,不制定法律)。使法律具有可预测性。
缺点:导致荒谬和不公的结果(如 Whiteley v Chappell)。假设国会是完美的,从不出错。
黄金规则
优点:防止字面规则产生的荒谬结果。在尊重国会意图的同时,运用常识。
缺点:很难定义什么才算“荒谬”——这取决于法官的个人观点。
目的取向 / 恶作剧规则
优点:在个别案件中能实现正义。允许法律涵盖新技术(如复制技术),而无需制定新法案。
缺点:赋予法官过大权力(司法造法)。使法律变得不确定,因为你无法预知法官会如何解释该“目的”。
复习小结:
法律解释的核心在于寻找国会意图。法官使用规则(字面、黄金、恶作剧、目的取向)和辅助工具(内部和外部),以确保法律如预期般运作,同时兼顾人权与欧洲法律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