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近代早期英国(约 1500–1750 年)!

欢迎!在你的犯罪与刑罚 (Crime and Punishment) 课程中,我们即将告别中世纪,进入一个剧烈变革的时代。这个时期就像坐过山车一样:英国经历了多次宗教改革,人口急速增长,大批民众开始涌向城市。由于世界变化太快,人们对于“罪行”的定义也随之改变,政府甚至因为担心失去控制而感到恐慌。如果起初觉得信息量太大也别担心——我们会把它拆解成简单的步骤来学习!

1. 大局观:英国发生了什么变化?

要了解犯罪,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当时的社会背景。你可以把这些看作是改变的“推动力”:

  • 宗教改革 (The Reformation):英国从天主教转向新教。这使得“宗教罪行”,例如异端邪说(反对国王/女王的宗教立场)和叛国罪,成为了严重的罪行。
  • 人口增长:英国人口翻了一倍。更多人意味着就业机会减少,粮食价格上涨。
  • 城市化:人们从安静的村庄搬到了像伦敦这样拥挤的城市。在村庄里,每个人都认识你;但在城市里,你可能只是一个陌生人,这让人们心生猜忌。
  • 印刷机 (The Printing Press):新闻(以及关于罪犯的耸人听闻的故事)第一次可以被大量印制并廉价出售。这加剧了人们对犯罪的恐惧 (fear of crime),即使犯罪率并没有真的变严重!

重点总结

近代早期 (Early Modern) 是一个充满“恐惧与变动”的时代。宗教和经济的变化让当局感到大权旁落,进而导致法律变得更加苛刻。


2. 犯罪性质的变化

在这个时代,几种特定类型的“罪行”成为了法律的焦点。

A. 流浪罪与济贫法 (Vagrancy and the Poor Laws)

由于失业,许多穷人在城镇间游荡寻找工作。这些人被称为流浪者 (vagabonds/vagrants)。
为什么它是犯罪? 政府担心他们是一支“无主”的军队,可能会发动叛乱。
都铎济贫法(1597 年与 1601 年)制定了一项关键的法律区分:“值得救济的贫民”(deserving poor)(可以获得救济的老人、病患和残疾人士)与“懒惰/不值得救济的贫民”(idle/undeserving poor)(强壮的乞丐,会遭受鞭笞处罚或送往矫正所)。
比喻: 想象一下,如果你每天都看到一群陌生人无缘无故地在校门口徘徊,老师们可能会感到紧张,并为了安全起见制定一条禁止“游荡”的规则。

B. 道德罪 (Moral Crimes)

在清教徒 (Puritans)(严格的新教徒)的影响下,一些以前被视为“淘气”的行为变成了真正的犯罪。这包括:

  • 醉酒
  • 诅咒/谩骂
  • 违反安息日(周日不去教堂)

这些通常由教会法庭 (Church Courts) 处理,他们对你的“灵魂”和你的行为一样重视。

C. 巫术 (Witchcraft)

1500 年之前,巫术是由教会法庭处理的小问题。到了 1600 年代,亨利八世、伊丽莎白一世和詹姆斯一世颁布的法律使其成为在世俗法庭中可判处绞刑的死罪 (capital crime)。
你知道吗? 詹姆斯一世国王对巫师感到极度恐惧,甚至还写了一本关于他们的名为《鬼魔学》(Daemonologie) 的书!
村庄内的社会紧张关系意味着,如果邻居的牛死了,他们可能会怪罪一个孤立、弱势的老太婆。自封为“巫师搜捕将军”的马修·霍普金斯 (Matthew Hopkins) 在英国内战期间通过猎巫赚取了巨额财富。

D. 走私与盗猎(1723 年《黑人法令》)(Smuggling and Poaching / The Black Act of 1723)

随着进口税上升,走私(将茶叶、白兰地和丝绸等货物免税带入国内)变得十分普遍。许多当地人将走私者视为帮助社区的“社会罪犯”,而非危险分子。
地主们也严格保护他们的私人庄园。1723 年《黑人法令》(Black Act of 1723) 规定,盗猎鹿、兔子或鱼类——甚至只是武装或将脸涂黑进入森林——均属可判处绞刑的死罪。

快速复习:常见误区

误区: 认为巫术只是“宗教”迷信。
修正: 它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犯罪。它的出现源于邻里间的紧张关系、经济困境以及当时科学知识的匮乏。


3. 执法与维持治安

当时的英国还没有专业的警察部队。执法是项“DIY”工作,需要一般公民参与。

负责执法的人员:

  • 教区警员 (Parish Constables):普通的平民(例如面包师或铁匠),他们无偿担任一年职务。他们必须在业余时间制止斗殴并逮捕罪犯。
  • 守夜人 (The Watchmen):通常是年长的男性,带着灯笼和铃铛在夜间巡逻城镇。他们不太有效率——人们常开玩笑说他们大多在睡觉!
  • 治安法官 (Justices of the Peace, JPs):担任地方裁判官的富裕地主。他们权力很大,负责运作季度法庭 (Quarter Sessions)(每年召开四次的法庭)。

法庭:

大多数严重的死罪案件会提交给皇家巡回法庭 (Royal Assizes)(巡回全国的法官),而较轻微的“道德”罪行则由教会法庭处理,轻微的地方违法行为则由治安法官在小审法庭 (Petty Sessions) 和季度法庭审理。

重点总结

执法是地方性且无偿的。它依赖社区中每个人的互相监督(从中世纪延续下来的“呼喊与追捕”(Hue and Cry) 制度依然存在!)。


4. “血腥法典”(Bloody Code) 与刑罚

随着时间接近 1750 年,政府推出了历史学家所称的血腥法典。这意味着可被判处死刑的罪行数量大幅增加。

为什么要“血腥”?

到了 1750 年,约有 160 种罪行可判处绞刑(到了 19 世纪初,这一数字攀升至 200 以上)——包括偷窃小额财物、盗猎,或根据 1723 年《黑人法令》砍伐树木。
逻辑很简单:威慑 (Deterrence)。因为他们没有专业的警察部队来抓捕罪犯,立法者希望通过恐怖的刑罚来从一开始就阻止人们犯罪。

其他刑罚:

  • 流放 (Transportation):1718 年《流放法案》确立了将被定罪的罪犯送到美洲殖民地从事固定年期(例如 7 年或 14 年)劳役的制度。这被视为绞刑的切实可行替代方案。
  • 颈手枷与耻辱柱 (The Stocks and Pillory):用于处罚“道德”罪行、欺诈的商人以及轻微罪行。目的是公开羞辱。邻居们会向罪犯投掷腐烂的食物(甚至更糟糕的东西!)。
  • 矫正所 (Houses of Correction/Bridewells):自 16 世纪中叶设立,旨在通过重体力劳动(例如击打麻纤维)来惩罚和“改造”流浪者。

快速复习框

刑罚的目的:
1. 报应 (Retribution):让罪犯为其罪行受苦。
2. 威慑 (Deterrence):恐吓其他人,让他们不敢犯罪。
3. 羞辱 (Humiliation):利用社区的耻辱感来惩罚轻微罪行。


近代早期英国总结清单

在考试前,检查一下你是否能解释以下四点:

  • 变化:为什么对犯罪的恐惧加剧了?(人口增长、印刷机、宗教改革)。
  • 新罪行:什么是流浪罪、巫术以及《黑人法令》下的盗猎?
  • 执法:谁是治安法官、教区警员和守夜人?
  • 血腥法典:为什么到 1750 年死刑法规的数量激增?

如果起初觉得这些很棘手,别担心!只要记住:当时的政府对变动的世界感到恐惧,因此试图用严厉的法律和公开的刑罚来控制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