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议会立法与司法立法章节!
你好,未来的法律人!这一章的内容至关重要。如果说法律是社会的路线图,那么本章将教你谁在绘制这张地图,以及路线是如何决定的。我们将深入探讨英国法的两大渊源:议会制定的法律(成文法)和法官创制的法律(判例法)。
别担心,如果刚开始觉得有点复杂也不要紧。我们将通过简单的步骤和现实生活中的类比来拆解每一个过程!
第一部分:议会立法(立法权)
议会至上原则的概念
在英国法律体系(ELS)中,议会占据最高地位。这就是被称为议会至上(或议会主权)的基础原则。
把议会想象成最终的“规则制定者”。没有任何其他机构(包括法院)可以质疑一项议会法案的有效性,只要该法案是通过正当程序颁布的。
关于至上原则的重点总结:
- 议会有权制定或废除它选择的任何法律。
- 没有一届议会可以束缚未来的议会(这意味着今天的法律明天可以被废除或修改)。
- 没有任何其他机构可以推翻或宣布一项议会法案无效。
初级立法:议会法案(成文法)
议会法案是法律的最高形式。它们最初被称为法案(Bill)。
法案如何成为法律(立法程序)
这个过程很长,旨在确保进行充分的审查。
第一步:一读(First Reading)
内容是什么? 在相关议院(通常是下议院)宣读法案名称。这一步没有辩论或投票,仅是公告。
第二步:二读(Second Reading)
内容是什么? 这是对法案基本原则的首次主要辩论。议会讨论法案的目的,并进行投票决定法案是否应继续推进。
第三步:委员会阶段(Committee Stage)
内容是什么? 一小组议员(委员会)会对法案进行逐条审查。这是提出并投票表决详细修订意见(修改建议)的阶段。
第四步:报告阶段(Report Stage)
内容是什么? 委员会向全体议会报告法案(包括已批准的修订内容)。全体议员可以提出进一步的修订并进行投票。
第五步:三读(Third Reading)
内容是什么? 这是对修订后法案的最后辩论。通常只讨论细微之处,随后进行最终投票。
第六步:另一议院(The Other House)
内容是什么? 一旦在第一个议院(如下议院)通过,法案即移交至第二个议院(上议院)。重复同样的程序(一读、二读、委员会、报告、三读)。如果上议院提出修订意见,法案必须返回下议院批准。
第七步:御准(Royal Assent)
内容是什么? 一旦两院对最终文本达成一致,法案将呈交君主进行形式上的批准。这使法案正式成为议会法案(成文法)。在今天,这仅是一种礼仪性的手续。
试着记住 F-S-C-R-T-O-R:
First Reading(一读)、Second Reading(二读)、Committee(委员会)、Report(报告)、Third Reading(三读)、Other House(另一议院)、Royal Assent(御准)。
委任立法(次级立法)
议会无法处理每一部法律的每一个微小细节。议会事务繁忙,且缺乏诸如铁路安全规则或特定税务表格等领域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
委任立法(Delegated Legislation, DL)是由议会以外的机构根据议会通过的法案(称为授权法案,Enabling Act)所授予的权力而制定的法律。
类比: 议会就像是制定政策的首席执行官(授权法案);而委任机构(部长、地方议会)则是负责处理日常必要细节和规则的经理。
委任立法的类型
- 法定文书(Statutory Instruments, SIs): 这是最常见的形式,主要由政府大臣制定。它们通常用于增加现有法案的细节(例如更改罚款金额或更新技术法规)。
- 附属法规(By-Laws): 由地方当局(地方议会)制定,涵盖其管辖区内的特定事项(例如禁止在公园内遛狗)。
- 枢密院令(Orders in Council): 由枢密院制定,常用于紧急情况或在政府部门之间转移职责。
对委任立法的控制(制衡机制)
由于委任立法不像议会法案那样受到议会的同等审查,必须进行控制以防止权力滥用:
1. 议会控制:
- 授权法案设定了边界(它规定了委任立法可以涵盖和不可以涵盖的范围)。
- 委任立法受到议会监督(有时需要议会积极批准,有时仅需提交议会审阅)。
2. 司法控制(司法审查):
- 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程序质疑委任立法的合法性。
- 如果某项委任立法超出了授权法案授予的权力(称为越权原则,ultra vires,意为“超出权力”),法院可以宣布其无效。 例子:如果议会允许某部长设定高速公路限速,但该部长却试图设定小学考勤规则,这很可能被视为越权。
议会拥有最高权力,负责制定初级立法(议会法案)。流程很长(7个步骤)。为了节省时间并纳入细节,议会授权他人制定次级立法(委任立法),这受到议会和法院的双重控制(司法审查/越权原则)。
第二部分:司法立法(判例法)
判例原则(遵循先例)
尽管议会制定“大法”,但法官也通过解释成文法和发展普通法规则来创造法律,这一制度被称为判例原则(Doctrine of Precedent)。
这一学说的拉丁语表述是 Stare Decisis et Non Quieta Movere,意思是“坚持已决事项,不要动摇既定原则。”
类比: 如果法官已经裁定根据某案件的事实,闯红灯超速应处以100英镑的罚款,那么处理类似案件的未来法官也应处以100英镑罚款。一致性是关键!
司法裁决的组成部分
当法官作出判决时,只有部分言论构成有约束力的法律。
- 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有约束力的理由)
这是做出裁决的法律依据。它是基于案件事实导致法官得出结论的核心原则或法律规则。判决理由是为下级法院创建有约束力判例的部分。 - 附带意见(Obiter Dicta,顺带言及的话)
这包括法官说的其他所有内容:假设的例子、对法律的总结,以及不构成判决直接依据的观点。附带意见具有说服力(可能会影响未来的法官),但没有约束力。
Ratio = Reason(理由,有约束力)
Obiter = Other(其他话,有说服力)
法院层级与有约束力的先例
判例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存在严格的法院层级制度。上级法院约束下级法院。
约束规则: 法院必须遵循层级中高于自己的法院所设定的先例。
- 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约束其下所有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等)。
- 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约束其下所有法院。它通常也受自身过去判决的约束(民事案件中存在有限的例外)。
- 高等法院(High Court)约束下级法院(郡法院、治安法院)。高等法院法官受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约束。
你知道吗? 最高法院传统上一直受其自身过去判决的约束,直到1966年发布了《实务声明》(Practice Statement),允许上议院(现在的最高法院)在“认为正确的情况下”偏离其先前的判决,以实现司法公正。这很少使用,既保持了稳定性又赋予了灵活性。
规避先例的工具
如果先例过于僵化,法律就无法适应变化。法官有四种主要工具来规避他们认为过时或不适用于当前事实的先例:
1. 区分(Distinguishing):
法官发现当前案件的事实与先前案件的事实存在重大差异。如果事实差异足够大,先例就不适用。
例子:关于骑马超速的案件可能不适用于驾驶汽车超速的案件,因为交通工具的性质从根本上不同。
2. 推翻(Overruling):
上级法院裁定下级法院(或其自身)在先前案件中确立的法律规则是错误的,并用新的先例取代它。
关键点:推翻改变的是未来的法律,而不是针对过去的案件。
3. 撤销(Reversing):
当上级法院在同一案件的上诉中,认为下级法院的判决错误。上级法院推翻了该特定案件中的裁决。
4. 不赞同(Disapproving):
当上级法院法官指出下级法院设定的先例是错误的,但因为该判决与当前案件无关,或者他们没有权力,而无法正式推翻它。这为未来发出了强烈的信号。
第三部分:成文法解释
尽管法律是由议会编写的,但这些法律往往使用通用语言,或者在法案通过时并未预见到当前的情况。因此,法官经常需要“翻译”或“解释”法律。
为何需要解释
- 歧义: 词汇可能有多种含义(例如,“交通工具”是否包括自行车、飞机或滑板?)。
- 起草错误: 议会起草人对语言的选择不当。
- 新技术: 1950年撰写的法律无法涵盖互联网或人工智能,迫使法官在现代语境下解释古老的词汇。
主要的解释规则
法官使用各种方法(或“规则”)来确定议会的真实意图:
1. 字面规则(Literal Rule)
法官采用词语的简明、普通和语法含义,即使这会导致奇怪或不公正的结果。
例子:Whiteley v Chappell (1868) 案。该案中,“冒充任何有投票权的人”属于违法。被告冒充了一个死人。由于死者不再“有权”投票,根据字面含义,被告被判无罪。
2. 黄金规则(Golden Rule)
法官从字面意义开始,但如果该含义导致荒谬、离谱或令人厌恶的结果,他们可以对含义进行适当修改,以避免这种荒谬。
例子:Re Sigsworth (1935) 案。儿子谋杀了母亲。根据《遗产管理法》的字面规则,他将继承她的遗产。法院运用黄金规则防止杀人犯从犯罪中受益,从而避免了荒谬和令人厌恶的结果。
3. 补救规则(Mischief Rule,关注漏洞)
这是一种更古老的规则,旨在寻找议会通过新法案时试图修复的“弊病”(即法律漏洞)。
法官会问:“议会试图补救普通法中的什么缺陷?”
例子:Smith v Hughes (1960) 案。妓女在阳台上招揽生意,在技术上不属于“在街道上”(字面说法)。法院运用了补救规则,指出法案旨在清理街道,因此该法案适用。
4. 目的解释法(Purposive Approach,现代语境)
这是目前最常见的现代方法,常用于欧盟法背景(尽管现在约束力减弱,但仍高度相关)。法官超越字面意思,旨在确定立法背后议会的整体意图和目的。
它比补救规则更广泛,因为它着眼于法案的整体目的,而不仅仅是先前的“弊病”。
解释辅助手段
为了弄清议会的意思,法官可以使用特定的辅助工具:
- 内在辅助(Intrinsic Aids): 在法案本身内找到的资料。
- 全名(解释法案目的的完整名称)。
- 标题和边缘注释。
- 法案内的定义章节。
- 外在辅助(Extrinsic Aids): 在法案之外找到的资料。
- 词典(用于字面意思)。
- 法案颁布前的法律改革机构报告。
- 汉萨德记录(Hansard): 议会辩论的官方记录。(在 Pepper v Hart (1993) 案后获准使用,但仅限于特定、有限的情况)。
✅ 本章总结:必须掌握的核心概念 ✅
议会: 最高立法者(制定议会法案)。初级立法高于所有其他形式。
委任立法: 由他人根据授权法案的权力制定的细节和规则(例如法定文书)。受到司法审查(越权原则)的约束。
判例: 法官遵循“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则。只有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具有约束力。
规避先例: 主要通过区分(Distinguishing)或推翻(Overruling)来完成。
解释: 法官使用字面、黄金、补救或目的规则来阐明法律含义,并使用汉萨德记录等辅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