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反竞争行为与竞争政策
各位同学好!欢迎来到充满活力的竞争世界!大家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您可以自由选择不同品牌的珍珠奶茶、智能手机或运动鞋?这正是竞争的魅力所在!竞争对我们(消费者)来说是好事,因为它通常意味着更低的价格、更高的品质和更多的选择。
但如果公司决定不公平竞争,又会怎样呢?假如它们暗地里串通,合力维持高价,那又如何?这正是本章要探讨的内容。我们会深入探讨企业为了避免竞争而使用的鬼祟招数、这些行为造成的损害,以及香港法例如何努力维持市场公平,保障每一个人。听起来复杂也不用担心,我们会用简单例子为您一一拆解!
什么是反竞争行为?
简单来说,反竞争行为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为了减少、阻止或扭曲市场竞争而采取的行动。其主要目标通常是牺牲消费者和其他企业的利益,来增加自身的利润。
打个比方:想象一下学校运动会的跑步比赛。公平竞争是每个人都尽力跑最快以争取胜利。而反竞争行为,则像三位跑得最快的选手,暗中协议跑慢一点,好让他们的朋友赢得比赛,或者他们合力阻挡其他跑手。这样做不仅破坏了比赛精神,还导致了不公平的结果。
我们可以将这些行为分为两大类:横向协议(竞争者之间)和纵向协议(供应商与其客户之间)。
小知识重温
竞争:不同公司互相竞争,以销售商品和服务。
竞争的好处:价格更低、品质更高、更多创新、消费者有更多选择。
反竞争行为:企业欺骗或消除竞争的行为。
横向协议(与竞争对手串通)
横向协议是指在市场中处于同一层面的企业之间订立的协议。它们是直接的竞争对手。您可以把它们想象成原本应该正面决的对手。
记忆小提示:想想地平线的水平线。所有在地平线上的船只都处于同一水平,就像相互竞争的企业一样。
这些协议被视为非常严重,因为它们直接损害竞争。以下是最常见的类型:
1. 合谋定价
这是最经典、最明显的作弊形式。竞争对手暗中串通,就其产品应收取的价格达成协议。
- 定义:就产品价格、价格上调或价格维持在某水平达成协议。
- 例子:香港所有主要油站暗中协议,将无铅汽油的价格定为每公升20港元。无论您走到哪里,价格都一样,您没有更便宜的选择。
2. 围标 / 串通投标
当公司理应为一份合约(例如:政府建筑项目)提交秘密、具竞争力的投标书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 定义:竞争对手事先约定哪家公司将中标。这家“中标者”会提交一个高价的投标,而其他公司则提交更高价的投标(让中标者的价格看起来合理)或根本不投标。
- 例子:三家建筑公司竞投建造一所新学校。它们暗中约定由A公司中标。A公司投标1亿港元,B公司投标1.1亿港元,C公司投标1.15亿港元,确保A公司以虚高的价格获得合约。它们甚至可能同意轮流“中标”未来的合约。
3. 市场瓜分 / 市场划分
企业不作全面竞争,而是同意瓜分市场,建立各自的迷你垄断区。
- 定义:竞争者按地区或客户类型瓜分市场。
- 例子:两家大型冷气安装公司同意,一家只服务香港岛的客户,另一家只服务九龙的客户。这样,它们就永远不用在价格或服务上互相竞争。
4. 客户划分
这与市场瓜分非常相似,但不是划分地区,而是竞争对手同意不挖走彼此的现有客户。
- 定义:协议不追逐或接受组内竞争对手已服务的客户业务。
- 例子:两家企业清洁公司就客户名单达成协议。A公司不会向B公司的客户提供服务,反之亦然。这样可避免它们为了留住客户而被迫降低价格。
5. 销售和生产配额
通过限制产品供应,企业可以制造人为稀缺,推高价格。
- 定义:竞争者同意限制其产量或销量。
- 例子:一群奢侈手表制造商同意每年只生产1,000只热门手表型号,尽管它们很容易就能生产10,000只。这种有限的供应量使得价格维持在极高的水平。
横向协议重点总结:这些是直接竞争对手之间停止竞争的协议。它们就像一个秘密俱乐部,目的就是通过欺骗消费者来赚取更多金钱。
纵向协议(供应商与销售商之间的规则)
纵向协议是指在供应链不同层面的企业之间订立的协议。例如,制造商(供应商)和零售商(销售商)之间的协议。
记忆小提示:想象一下垂直的梯子。您在梯级上下移动,从一个层级到另一个层级,就像从供应商到零售商一样。
这些协议有时可能是无害甚至有效率的,但它们也可能被用来损害竞争。
1. 转售价格维持 (RPM)
这是指供应商规定零售商必须以哪个价格销售其产品。
- 定义:供应商设定一个最低、固定或最高的转售价格。最常见的关注点是最低转售价格维持,这会阻止零售商提供折扣。
- 例子:一个高端手袋品牌告诉所有百货公司,它们不得以低于15,000港元的价格销售其新款手袋。这阻止了商店之间通过价格竞争来吸引顾客。
2. 搭售
这是指您为了获得您想要的商品,而被迫购买您不需要的商品。
- 定义:卖方将一种产品(“搭售品”)的销售,与购买第二种不同产品(“被搭售品”)挂钩。
- 例子:为了购买一款非常受欢迎的新款电子游戏机(搭售品),商店强制您同时购买其三款不受欢迎的游戏(被搭售品)。
3. 独家交易
这是指供应商或零售商同意只与对方进行交易,排斥其他竞争者。
- 定义:零售商同意只从某一个特定的供应商购买产品,或供应商同意在某地区只向某一个特定的零售商销售其产品。
- 例子:一家受欢迎的咖啡店连锁店与一家商场签订合同,声明它将是该商场唯一获准经营的咖啡店。这阻止了其他咖啡品牌进入并竞争。
纵向协议重点总结:这些是供应商与销售商之间的协议,可能限制销售商的营运方式,并通过限制选择或合谋定价来潜在损害竞争。
合并(永久性联合)
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独立公司合并成为一家更大规模的公司。虽然许多合并没有问题,但如果它们显著减少市场中的竞争者数量,则可能具有反竞争性质。
- 横向合并:直接竞争对手之间的合并。(例如:港铁与城巴合并。)这种类型最有可能损害竞争。
- 纵向合并:公司与其供应商之间的合并。(例如:一家披萨连锁店收购一家芝士工厂。)
- 潜在竞争者合并:一家公司收购另一家可能成为未来竞争对手的公司。(例如:一家主导社交媒体巨头收购一个小型、快速增长的新应用程序,以消除未来潜在的威胁。)
反竞争行为的影响
那么,为什么我们要关心这些?因为这些行为几乎伤害了所有人,除了涉事公司本身。其负面影响是可预见且严重的。
如果企业成功减少竞争,结果通常是:
- 价格上升:这是首要影响。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对相同产品收取更高的价格。
- 产量减少:企业联盟(协同行动的企业群体)通常会限制生产,以制造人为稀缺并为高价找借口。
- 消费者选择减少:当市场被瓜分或独家交易存在时,您的选择会变得有限。您无法转用其他公司,因为根本没有其他选择!
- 竞争者数目减少:反竞争行为可能将规模较小、诚实经营的企业排挤出市场,因为它们无法与强大的企业联盟或主导企业的不公平策略竞争。
影响的重点总结:反竞争行为对消费者来说是坏消息。它几乎总是导致付出更多金钱,却获得更少选择和更低的品质。
反击!香港的《竞争条例》
为了避免所有这些问题,香港与大多数现代经济体一样,制定了竞争法。这部法律被称为《竞争条例》。它是旨在保护竞争并惩罚不公平竞争者的官方规则手册。
您知道吗?《竞争条例》于2015年12月全面生效。它由竞争事务委员会执行。
条例的目标
主要目标很简单:禁止在香港境内防止、限制或扭曲竞争的行为。通过这样做,该法例旨在促进一个具竞争力的环境,通过提高效率和鼓励创新,使消费者和企业双方受益。
两条主要规则
《条例》有两条您需要知道的关键“行为准则”。
1. 《第一行为守则》:禁止反竞争协议
这条守则针对我们之前讨论过的业务协议(包括横向和纵向协议)。它禁止以损害竞争为目的或造成损害竞争效果的协议、经协调的行为或决定。
- 这条守则直接涵盖合谋定价、围标、市场瓜分和转售价格维持等行为。
- 记住:这条守则针对的是公司共同损害竞争的行为。
2. 《第二行为守则》:禁止滥用市场权势
这条守则针对在市场中已经非常强大的单一企业。
- 市场权势:如果一家企业能够在不怎么担心竞争对手或客户反应的情况下行动,它就拥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可以把它想象成“山大王”。
- 滥用:这条守则并非规定强大是违法的。它规定滥用这种权势以损害竞争是违法的。
- 例子:一家占有90%市场份额(具备市场权势)的大型超市连锁店,开始以每条1港元的价格销售面包——远低于其成本。它持续这样做数月,目的是将所有小型本地面包店淘汰出局。一旦它们倒闭,这家超市就将面包价格提高到30港元。这就是滥用其权势的行为。
除外情况及豁免
这条法律并非旨在禁止所有协议。有些协议即使不会损害竞争,甚至能带来益处,也是被允许的。
- 定义:行为守则不适用的情况。
- 简单概念:法律允许某些豁免,例如旨在提高整体经济效率(例如:改善生产或促进技术进步)的协议,或针对某些政府机构及法定机构的豁免。
《条例》重点总结:《竞争条例》有两大支柱:《第一行为守则》阻止企业合谋,而《第二行为守则》则阻止单一强势企业仗势欺人。其目标是维护市场对所有参与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