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應課稅收益(Chargeable Gains)進階篇」!

你好!如果你在 Advanced Taxation (ATX) 的學習旅程中已經來到這裡,想必你對資本增值稅(CGT)的基本概念已經瞭如指掌了。然而,現實世界遠比理論複雜。人們會移居海外、會將資產贈予家人,也會設立信託(Trusts)來保障財富。

在本章中,我們將探討英國稅務及海關總署(HMRC)為確保每個人——無論身在何處或與誰進行交易——都能公平納稅而設下的「棘手位」。別擔心,如果你覺得一開始有點消化不良,我們會一步一步為你拆解!

為什麼這部分很重要? 在 ATX 考試中,考官非常喜歡考核不同規則之間的交互作用。你可能會遇到一個客戶準備移居西班牙(海外因素),並希望透過信託(信託)將業務轉讓給女兒(關連人士)。這一章將提供你解決這類複雜難題的工具!


1. 海外因素:稅務「回力鏢」及其他規定

通常情況下,如果你在英國屬於非居民(non-resident),就無需繳納英國 CGT。不過,為了考試,你必須記住以下兩大例外情況。

A. 暫時性非居民(5年規則)

有些人以為可以搬到國外一年,將所有資產免稅賣掉後再搬回來。HMRC 早已看穿了這一點!如果個人屬於暫時性非居民(temporary non-resident),其在離開前擁有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會在他們返回英國的稅務年度被徵稅。

暫時性非居民的規定:
1. 在離開前的 7 個課稅年度中,該人士至少有 4 年是英國居民。
2. 離開英國的時間為 5 年或以下

例子: Sarah 在第 1 年搬到杜拜。她在第 3 年出售了股份(這些股份是她在第 0 年購入的)。她在第 4 年搬回英國。由於她離開的時間少於 5 年,她必須在返回英國的那一年,就該些股份產生的資本增值繳納 CGT。

B. 針對英國房產的非居民 CGT (NRCGT)

自 2019 年 4 月起,所有非居民(個人、公司及信託)在處置英國土地及建築物時,所產生的收益均須繳納 CGT。這包括住宅及商業物業。

快速回顧:
- 暫時性非居民? 如果你在 5 年內返回英國,你在離開前擁有的所有資產都要繳稅。
- 非居民出售英國土地? 無論你離開多久,都要繳稅。


2. 關連人士(Connected Persons)之間的交易

當你將資產賣給摯友或親姐妹時,可能會想把價格壓低以減少資本增值。HMRC 使用關連人士規則來防止這種情況。

誰是「關連人士」?

在 ATX 中,你需要知道誰屬於關連人士。你可以將其想像為你的直系「家族樹」加上商業夥伴:
- 配偶或民事伴侶(Spouses or Civil Partners)
- 直系長輩(父母、祖父母)
- 直系後代(子女、孫子女)
- 兄弟姐妹
- 商業夥伴(及其配偶)

注意:伯父、叔父、阿姨、姑媽、甥姪及表堂兄弟姐妹在 CGT 的定義下不是關連人士!

市值規則(Market Value Rule)

如果你將資產轉讓給關連人士,無論實際支付了多少金額,CGT 的「售價」一律視為市值(Market Value, MV)

\( Disposal \ Proceeds = Market \ Value \)

虧損限制規則(Restricted Loss Rule)

這是考試中常見的「陷阱」!如果你將資產以虧損價賣給關連人士,該筆虧損只可以用來抵銷你與同一位人士交易時產生的收益。你不能用它來抵銷其他普通的資本收益。

你知道嗎? 這一規定是為了防止人們透過將資產廉價出售給家人來「製造」帳面虧損,從而抵銷其他稅務負擔。


3. 資本收益與信託

信託在 CGT 上被視為獨立的法律「個體」。當委託人(Settlor)將資產放入信託時,會被視為以市值處置。

信託的 CGT 稅率

受託人(Trustees)沒有基本稅率階梯(basic rate band)。他們通常按較高稅率繳稅:
- 20% 一般資產(如股票等)
- 24% 住宅物業收益

年度免稅額(Annual Exempt Amount, AEA)

受託人享有的免稅額比個人少。通常是個人 AEA 的一半。然而,如果委託人設立了多個信託,AEA 將會在這些信託之間平分(最多 5 個信託)。

重點總結表:信託

事件: 委託人將資產贈予信託
CGT 處理: 按市值視為處置。通常適用「贈予延遞減免」(Gift Hold-over relief, s.260)。

事件: 受託人出售資產
CGT 處理: 受託人按 20%/24% 繳納 CGT。

事件: 受託人將資產贈予受益人
CGT 處理: 按市值視為處置。通常適用「贈予延遞減免」(Gift Hold-over relief, s.260)。


4. 額外豁免與減免

這一部分能幫助我們的客戶省錢!本節最重要的兩項減免是第 165 條第 260 條的「贈予延遞減免」。

A. 第 165 條(商業資產贈予)

這適用於個人將商業資產(如貿易業務或家族貿易公司的股份)贈予他人。捐贈者無需立即繳稅,收益會被「凍結」,轉移給接受贈予的人。

邏輯: 該收益會從接受者的「成本基礎(base cost)」中扣除。當他們最終將資產出售換取現金時,才需繳納稅款。

B. 第 260 條(須繳納遺產稅的贈予)

這適用於屬於遺產稅(IHT)「立即徵稅(immediate charge)」範疇的贈予。最常見的情況是有人將資產放入全權委託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由於可能需要立即繳納 IHT,HMRC 允許你延遞 CGT 收益,這樣你就不會同時面臨兩種稅項。

重要規則: 如果 s.165 和 s.260 同時適用,s.260 優先

避免常見錯誤:

別忘了,如果接受者支付了部分金錢(實際所得),且這些所得高於原始成本,捐贈者必須就「超額部分」立即納稅。只有剩餘的收益才可以延遞!

\( Immediate \ Gain = Proceeds - Original \ Cost \)


複習清單

- 暫時性非居民: 記住針對離開前所持有資產的 5 年規則。
- 關連人士: 一律使用市值。記住虧損只能在同一人士之間抵銷。
- 信託: 使用 20%/24% 稅率,並記住 AEA 通常減半。
- 延遞減免: 商業資產用 s.165;放入或取出信託的贈予用 s.260。

繼續練習歷屆考題吧!你看過的組合越多,這些規則用起來就越得心應手。你一定沒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