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后设伦理学(Meta-ethics)!
在目前的道德哲学学习中,你已经接触过规范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如功利主义或康德伦理学),这些理论探讨的是“我应该做什么?”或“哪些行为是正确的?”。
后设伦理学则截然不同。它并不探讨哪些行为是正确的,而是探讨“正确”究竟意味着什么。它是“伦理学的哲学”。我们退后一步,审视道德语言的基础以及道德原则的起源:它们究竟是来自理性、情感与态度,还是社会?试想一下:规范伦理学就像是在踢足球时争论规则;而后设伦理学则是问:“到底什么是‘规则’?规则真的存在吗?”
如果起初觉得这些概念有点“烧脑”,请别担心!我们会将其拆解为两大阵营:认为道德事实真实存在的人(实在论者,Realists)与认为道德事实不存在的人(反实在论者,Anti-realists)。
1. 重大分歧:认知主义 vs. 非认知主义
在深入研究具体理论之前,我们需要先理解哲学家看待道德语言的两种方式。
认知主义(Cognitivism)
认知主义者认为,当我们做出道德陈述(例如“偷窃是错误的”)时,我们是在表达一种信念(belief)。信念可以是真或假的(这称为“真值适应性”,truth-apt)。对认知主义者而言,道德主张都在试图描述独立于心灵之外的现实。
非认知主义(Non-Cognitivism)
非认知主义者则主张道德陈述不是信念。它们并非试图描述事实,因此无法分出真假。相反地,它们可能是情感的表达、命令或社会态度。
快速复习箱:
• 认知主义: 道德主张 = 信念 = 可以是真的/假的。
• 非认知主义: 道德主张 = 非信念 = 不可能为真/假。
2. 道德实在论(“事实”派)
道德实在论是一种认知主义观点。实在论者相信,世界上存在着独立于心灵之外的道德属性或事实。正如“天空是蓝色的”是一个事实,对于实在论者来说,“谋杀是错误的”也是一个客观事实。
道德自然主义(Moral Naturalism)
自然主义者认为道德属性可以被还原为或等同于自然属性,我们可以通过经验观察或科学来发现它们。
•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 还原性地将“善”等同于像快乐或幸福这样的自然心理状态。既然快乐在自然世界中是可以测量的,“善”便是一种自然事实。
• 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学(Aristotelian Virtue Ethics): 从自然主义角度解释,“善”与幸福/繁荣(eudaimonia,人类繁荣)以及我们作为理性动物的生物/社会本性联系在一起。
道德非自然主义(直觉主义,Intuitionism)
G.E. 摩尔(G.E. Moore)认为自然主义者犯了一个根本性的错误。他说你无法使用“快乐”或“繁荣”等自然术语来定义“善”。这被称为自然主义谬误(Naturalistic Fallacy)。
开放问题论证(The Open Question Argument): 摩尔认为,如果“善”真的意味着“快乐”,那么问“快乐是善的吗?”就会像问“未婚男子是单身汉吗?”一样,是一个封闭的恒真问题。但“快乐是善的吗?”仍然是一个有意义的、开放的问题。因此,“善”与“快乐”不可能完全是同一个概念。
摩尔的解决方案是什么?就是直觉主义。他说“善”是一种简单的、非自然的、不可分析的属性,我们通过理性的道德直觉直接把握它。
类比: 你无法通过拆解定义向盲人解释“黄色”;你只能在看见它时直接知道。摩尔说“善”就像“黄色”一样——它是无法定义且可直接凭直觉认知的。
重点总结: 实在论者认为道德事实存在。自然主义者认为它们是自然属性;而非自然主义者(如摩尔)则认为它们是独特的、非自然的属性,通过直觉来认识。
3. 道德实在论面临的问题
哲学家对独立于心灵的道德事实这一概念提出了严重的认识论和形而上学挑战。
休谟之叉(Hume’s Fork)
休谟认为人类理性的所有对象都可归为两类:
1. 观念的关系(Relations of Ideas): 先验的分析真理(例如数学陈述,如 2+2=4)。
2. 事实的事项(Matters of Fact): 可通过经验检验的后验综合真理(例如“正在下雨”)。
像“谋杀是错误的”这类道德主张既不是分析性定义,道德上的“错误性”也无法通过经验观察到。因此对休谟而言,道德判断根本不是事实陈述。
休谟的动机论证(Hume’s Motivation Argument)
休谟还主张,道德判断本质上会激励我们去行动。然而根据休谟的看法,单凭理性永远无法激励意志——只有欲望和激情才能驱使我们行动。既然信念(理性)是惰性的,无法单独产生动机,那么道德判断就不可能是认知性的信念;它们必然源自于我们的情感与激情。
“是-应该”鸿沟(The Is-Ought Gap)
休谟在其《人性论》(Treatise)中注意到,著述者常常在没有任何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从关于事物是(is)或不是什么样子的描述性前提,突跃到关于事物应该(ought)或不应该做什么的规定性结论。休谟认为,如果不引入新的道德价值,你就不能在逻辑上从“是”推导出“应该”。
麦基反对实在论的论证(Mackie’s Arguments Against Realism)
约翰·麦基(John Mackie)提出了反对道德实在论的两大主要论证:
1. 相对性论证(The Argument from Relativity): 跨文化的道德分歧广泛且持久存在。麦基认为,这些分歧更合适的解释是人们参与了不同的社会生活方式,而不是不同文化对客观道德事实有着不同且有缺陷的感知。
2. 怪异论证(The Argument from Queerness):
• 形而上学上的怪异: 如果客观道德价值存在,它们将会是极其奇异的实体,内建着“必须去追求”的属性,能内在性地激励任何接触到它们的人。
• 认识论上的怪异: 为了认识这些奇异的非自然实体,我们需要一种神秘且无法解释的道德直觉官能。
4. 道德反实在论(“无事实”派)
反实在论者认为没有独立于心灵之外的道德属性。当我们谈论道德时,我们所做的并不是在发现客观事实。
错误理论(Error Theory,约翰·麦基)
麦基既是认知主义者又是反实在论者:
他认为我们的道德陈述在语言上试图主张客观真理(认知主义),但由于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客观道德价值,因此所有肯定的道德主张在系统上都是错误的。
类比: 这就像谈论女巫或燃素。像“那个女巫施了法术”这样的陈述旨在陈述事实,但因为女巫并不存在,所以该陈述是错误的。
情绪主义(Emotivism,A.J. 艾耶)
艾耶是一位非认知主义者,他应用了逻辑实证主义的证实原则(Verification Principle):一个命题只有在它是分析恒真式,或是可通过经验证实式时,才具有意义。
由于道德主张两者都不是,它们缺乏事实意义。相反地,它们是非认知性的情感与态度表达。
“嘘/万岁”理论(Boo/Hurrah Theory):
“偷窃是错误的”= “对偷窃说嘘!”(表达不赞同)
“捐赠慈善机构是好的”= “为慈善机构喊万岁!”(表达赞同)
规定主义(Prescriptivism,R.M. Hare)
黑尔主张道德陈述不只是宣泄情绪;它们是旨在指导行动的规定性(prescriptive)命令。
当我说“偷窃是错误的”,我实际上是在规定一条普遍命令:“不可偷窃!”。道德判断必须是可普遍化的(universalizable),这意味着如果我在某种情况下规定了一种行动,我就承诺在所有相关类似的情况下都做出相同的规定。
重点总结: 反实在论者否定客观道德事实。麦基说我们的道德主张旨在陈述事实但总是落空;艾耶说它们表达情感;黑尔说它们下达普遍化的规定。
5. 道德反实在论面临的问题
如果没有客观道德事实,反实在论理论就会面临重大挑战:
• 我们能有道德分歧吗? 如果道德陈述仅仅是情绪表达或个人规定,道德辩论就会变成偏好的冲突,而不是关于事实的理性论证。
• 道德进步: 我们凭直觉认为社会变革(例如废除奴隶制)代表着真正的道德进步。但是如果没有客观的“善”作为迈进的标准,随着时间推移发生的变化充其量只是文化态度的转变,而不是实质的进步。
• 道德虚无主义: 如果不存在独立于心灵的道德价值,这是否会导致虚无主义——即否定一切道德价值和义务?反实在论者必须解释,为什么道德标准仍然具有实践权威和社会重要性。
总结检查清单
考试前别忘了这些关键概念:
1. 道德的起源: 道德原则源于理性、情感/态度或社会。
2. 认知主义 vs. 非认知主义: 道德主张表达的是具真值适应性的信念,还是不具真值适应性的态度。
3. 道德自然主义: 将道德属性等同于自然事实(例如功利主义、德性伦理学)。
4. 非自然主义 / 直觉主义: 摩尔的观点,即“善”不可定义且通过直觉获知。
5. 休谟之叉与“是-应该”鸿沟: 从事实性的“是”陈述中推导出道德“应该”的逻辑局限。
6. 麦基的错误理论: 由相对性论证和怪异论证支持的认知主义反实在论。
7. 艾耶的情绪主义与黑尔的规定主义: 将道德语言视为情感或规定的非认知主义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