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侵权法:一般抗辩与救济!
各位未来的法律专家,你们好!本章是侵权法学习的最后一站。在此之前,你们已经学习了如何证明被告(D)对原告(P)所遭受的各种损害(如疏忽或滋扰)负有责任。但如果被告并不负有全部责任呢?一旦责任成立,法院又如何决定应赔偿原告多少金额?
这一主题——一般抗辩与救济(教学大纲 4.4)至关重要。它涵盖了被告可使用的法律“脱身之道”,以及法院补偿受害者的核心手段。掌握这一内容,你就能解答任何侵权案例中的最后一个关键问题:“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 4.4.1 节:一般抗辩
抗辩是被告(D)用来避免或减轻法律责任的法律论据。这些是D对抗P指控的主要“盾牌”。
1. 自愿承担风险 (Volenti Non Fit Injuria)
这句拉丁语的意思是:“对于自愿者,不构成伤害。” 如果原告自愿同意承担受伤害的风险,那么当这种伤害发生时,他们就不能起诉。这是一种完全抗辩;如果抗辩成功,原告将无法获得任何赔偿。
如果觉得拉丁文难懂也不必担心!只要记住它的含义是:“你明知危险,并且同意冒这个险。”
自愿承担风险的关键要求:
该抗辩仅在D能证明以下三点时有效:
- 协议: P必须同意承担风险,无论是明确的(例如签署豁免协议)还是默示的(例如跳上一辆正在行驶的车辆)。
- 知情: P必须完全知晓并理解风险的准确性质和程度(参见 Morris v Murray (1991) ——酒驾飞行员案例)。
- 自愿: P的同意必须是真正自愿的。如果P感到被迫(例如受雇佣必要性所迫),则抗辩失败(参见 Smith v Baker (1891))。
自愿承担风险在特定情境中的应用:
雇佣关系: 该抗辩在此类情形中很少成功,因为员工接受工作通常不意味着自愿承担雇主疏忽的风险。如果风险是工作本身所必需的,这种接受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愿。
医疗处置: 如果患者在充分了解风险后同意进行某项手术,通常被视为同意承担受伤风险,前提是手术过程本身不存在过失。
体育运动: 体育运动参与者通常被视为接受了比赛中固有的风险,例如足球比赛中的身体冲撞。然而,他们并不同意承担蓄意恶意犯规或极端疏忽带来的风险。
快速复习: Volenti(自愿承担风险)适用的前提是同意必须是自愿的、知情的,且与已知的具体风险相关。即 V.I.K.原则!
2. 混合过错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这是用于减少赔偿金额最常见的抗辩,受《1945年法律改革(混合过错)法案》管辖。
抗辩性质: 这是一种部分抗辩。它不能免除被告的责任,但允许法院减少判给原告的赔偿金,因为原告自身缺乏谨慎,导致了其伤害的加重。
过错分摊与赔偿金减少:
第一步:确立P的过错: D必须证明P未能为自身安全采取合理谨慎(疏忽),且这种疏忽对所受伤害起到了推动作用(参见 Froom v Butcher (1976) ——未系安全带案例)。
第二步:分摊比例: 法院评估P的过错在损害中占多大比例,并以百分比表示。
第三步:减少赔偿: 总赔偿金将按照该百分比进行扣减。
例子:一名司机(D)超速行驶撞到了行人(P)。P当时穿着深色衣服且违法横穿马路。法院判定D应负责,但认定P未安全横穿马路导致了25%的伤害责任。如果原定赔偿为10,000英镑,P最终获得7,500英镑。
你知道吗? 在1945年法案出台前,如果P被发现哪怕有1%的混合过错,他们就会失去整个索赔权!1945年法案引入了公平的“分摊原则”。
3. 其他一般抗辩
这些抗辩成功率较低,但依然重要:
- 不可避免的意外: D声称即便采取了合理谨慎措施也无法防止该事故。这是一个门槛很高的抗辩,事故必须是完全不可预见的。
- 不可抗力: 与不可避免的意外相关,指D无法预见或防御的自然、前所未有的事件(例如极端天气,在现代法律中极少成功)。
- 法定权力: 如果所造成的损害是D根据议会法案授权(或要求)执行的行为所带来的必然结果,则D可免于侵权责任(常见于公用事业或政府项目的滋扰案件)。
- 违法行为 (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 “耻辱之源不产生诉权。” 如果P在实施严重犯罪过程中受伤,可能会被禁止起诉(例如,两名劫匪在银行抢劫时受伤,无法相互起诉)。
- 紧急避险: D为了防止更大的损害或挽救生命而实施了侵权行为(例如破门营救火灾中的儿童)。该行为在当时环境下必须是合理的。
抗辩要点回顾:
Volenti(自愿承担风险)能完全免除责任,但很难证明真正的“同意”。混合过错则更容易证明,且通常导致赔偿金减少,而非完全失去索赔权。
第 4.4.2 节:侵权法的救济
一旦法院判定D对P负有责任,接下来的步骤就是确定救济措施。侵权法救济的主要目的是,在金钱所能及的范围内,让原告恢复到侵权行为未发生前的状态。
1. 损害赔偿 (普通法救济)
目的: 侵权法中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补偿。
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计算与种类:
补偿性损害赔偿通常分为两类:
a) 特殊损害赔偿 (Special Damages)
定义: 指审判日之前可以精确量化的财务损失。
例子:
- 从受伤之日起到审判日期间的收入损失。
- 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 财产损失(修理或更换费用)。
b) 一般损害赔偿 (General Damages)
定义: 指无法精确量化且必须由法院进行估算的财务损失和非财务损失。
例子:
- 痛苦与折磨: 由伤害引起的身体和精神不适。
- 生活质量下降: 失去生活乐趣(例如,无法参加运动或进行爱好活动)。
- 未来损失: (例如,未来收入损失、未来医疗护理费用)。
非补偿性损害赔偿:
这些赔偿并非纯粹为了补偿P的损失:
- 名义损害赔偿: 当P的权利受到侵犯但未遭受实际金钱损失时(如侵占土地案件,这类案件本身即构成诉因),赔偿金额通常极低(例如1英镑)。
- 惩罚性损害赔偿: 非常罕见。旨在惩罚D并震慑类似行为,通常仅在D的行为具有压迫性、随意性或违反宪法时裁定。
- 加重损害赔偿: 当D的行为极具侮辱性、羞辱性或令人发指,从而加剧了P的痛苦时裁定。这不仅是为了补偿伤害,更是为了补偿受伤的尊严。
损害赔偿的相关政策问题与改革:
计算未来损失(特别是终身护理或未来收入损失)极其复杂。政策重点通常围绕:
- 总额赔偿 vs. 分期赔偿: 传统上,赔偿金是一次性付清的。《2003年法院法案》允许进行分期赔偿令(PPO),即定期支付。对于严重伤害,这种方式更受欢迎,因为它规避了总额可能被提前用完的风险。
- 折现率: 用于计算未来损失。由于总赔偿金可以进行投资,法院会对未来损失进行“折现”,以扣除产生的利息。设定这一利率(通常称为 Ogden 率)是一个重大的政治和经济政策议题。
避坑指南: 别混淆特殊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记住:特殊=具体发票单据;一般=综合估算(痛苦、未来损失等)。
2. 衡平法救济:禁制令 (Injunctions)
与损害赔偿不同(损害赔偿在责任成立时是一项权利),衡平法救济是酌情裁量的——法院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决定是否授予。
禁制令是法院下达的命令,要求D停止做某事或开始做某事。禁制令在涉及土地的侵权行为(如滋扰或侵占)中最为常见。
禁制令的类型:
- 禁止令: 禁止D从事特定行为的命令(例如防止工厂在深夜运行高噪音设备)。
- 强制令: 要求D必须履行特定行为的命令(例如强制侵占者清理非法倾倒的垃圾)。
- 中间禁制令: 在全面审判之前快速下达的临时禁制令,通常用于维持现状,直到案件得到充分审理(通常遵循 American Cyanamid Co v Ethicon Ltd (1975) 准则)。
以损害赔偿代替禁制令 (Shelfer 测试):
法院有时会裁定以赔偿金代替禁制令。这通常发生在授予禁制令对D造成的严酷程度远高于P所获收益的情况下。
以赔偿代替禁制令的标准在 Shelfer v City of London Electric Lighting Co (1895) 一案中确立,包括:
- P的合法权利所受损害较小。
- 该损害能够进行货币估算。
- 该损害可以通过小额金钱补偿得到充分解决。
- 授予禁制令对D来说过于沉重。
侵权法中禁制令使用的评估:
优点: 禁制令至关重要,因为它们能立即停止伤害(或防止其发生),比单纯的金钱赔偿方案更有效,特别是在持续性侵权(如滋扰)中。
缺点: 它们属于酌情裁量,意味着P并不一定能获得。它们难以执行(特别是强制令),且可能限制D的个人自由或合法商业活动,导致双方冲突。
救济要点回顾:
损害赔偿补偿过去的损失;禁制令规范未来的行为。成功的被告总是争取抗辩,成功的原告总是争取金钱赔偿或停止侵害。
快速复习框:抗辩与救济
抗辩:
- 自愿承担风险: 完全抗辩。P已明知且自愿同意风险。
- 混合过错: 部分抗辩。根据P的过错百分比扣减赔偿金(《1945年法律改革法案》)。
- 损害赔偿(补偿性): 特殊赔偿(审判前的可量化损失)+ 一般赔偿(估算的损失和未来费用)。
- 禁制令(衡平法): 酌情裁定的命令(禁止令/强制令/中间令),用于控制D的未来行为,多用于财产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