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人身的侵权行为(侵权法 9084)
你好,未来的法律专家!欢迎来到侵权法中最令人振奋的领域之一——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
本章重点讨论故意侵权行为,通常被称为对人身的侵犯(Trespass to the Person)。与过失侵权(被告疏忽大意)不同,在这里,被告是蓄意干预他人的身体完整性或自由。我们将涵盖三种主要的故意侵权行为:普通袭击(Assault)、殴打(Battery)和非法监禁(False Imprisonment)。
准备好学习法律是如何防范威胁、不当身体接触和非法拘禁的吧。这些概念对于维护个人自由至关重要!
核心概念:诉因本身(Actionable Per Se)
这是本章最重要的概念。针对人身的侵权行为(普通袭击、殴打和非法监禁)均属于诉因本身(Actionable Per 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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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原告无需证明自己遭受了身体损害或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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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实施了侵犯人身的行为(违反了他们的权利),就足以构成侵权。
类比: 想象一下有人从你手中拍掉笔记本。在过失侵权中,你会因为笔记本损坏而起诉;而在人身侵犯中,你起诉是因为接触你或你的物品这一行为(即使没有严重损坏)本身就是对你个人权利的侵犯。
1. 殴打(第 4.3.2 节)
殴打是保护人身安全的核心侵权行为。当一个人故意且直接地对他人施加非法暴力时,即构成殴打。
确立责任所需的要素
1. 施加暴力
必须证明存在施加暴力的行为。但关键在于:法律对“暴力”的定义非常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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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程度很低: 任何身体接触都可能构成殴打,哪怕是轻微的触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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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在 Cole v Turner (1704) 一案中,法官指出“在愤怒的情况下哪怕触碰他人一下,也是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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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包括吐口水、使用物体(如武器或棍棒)或触碰他人的衣物等行为。
2. 直接性
伤害或接触必须直接源于被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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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在 Scott v Shepherd (1773) 一案中,被告投掷了一个点燃的爆竹(squib)。爆竹在爆炸伤及原告前,曾被另外两人抛掷。尽管存在中间传递者,法院仍判定被告的初始投掷行为具备足够的直接性,构成了殴打。
3. 故意
被告必须有意进行这种接触。至于他们是否意图造成最终的伤害,则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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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 D 意图推原告 P,但 P 意外摔断了脚踝,D 仍需对殴打承担责任,因为“推”这一行为是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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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纯属偶然(例如在拥挤的公交车上撞到人),则不构成殴打,虽然可能涉及过失侵权。
常见误区警示: 学生常认为“故意”是指打算造成严重伤害。但它仅仅是指意图进行接触行为(Fowler v Lanning)。
4. 敌意的重要性
接触必须带有敌意吗?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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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默认同意一些轻微的接触(如在走廊里擦肩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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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通常必须是非法的。虽然 Cole v Turner 提到了“愤怒”,但后来的案件(如 Wilson v Pringle)曾提出需要具备敌意,不过这一观点目前已基本被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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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更倾向的判定标准仅仅是:该身体接触是否超出了日常生活中通常可接受的程度(Re F)。
该侵权行为保护人们免受不想要的身体接触。它要求具备故意、直接性和施加暴力。请记住,它是诉因本身的。
2. 普通袭击(第 4.3.1 节)
普通袭击常与殴打混淆,但它们是独立的侵权行为!
普通袭击是威胁;殴打是接触。
当被告故意导致原告合理地预见到即将有迫在眉睫的非法暴力施加在身上时,即构成普通袭击。
确立责任所需的要素
1. 故意与预见
被告必须有意导致原告预见到即时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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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必须确实产生了预见(预期或恐惧)暴力的心理。如果原告非常勇敢,且知道被告是在开玩笑,则不构成普通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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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预见必须是合理的。如果被告在锁住的警察拘留室里做出威胁,那么预见即是不合理的。
案例分析: 在 Stephens v Myers (1830) 一案中,被告在触及原告前被他人制止,但因为他当时正向前推进且有能力挥拳,法庭认定原告对暴力的预见是合理的。
2. 即时性
暴力必须被预期为是即时的。威胁下周去伤害某人并不构成普通袭击。
3. 言语与沉默
威胁可以在没有任何肢体动作的情况下产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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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言语: 在历史上,普通袭击要求伴随手势。然而,现代法律承认仅有言语即可构成普通袭击,特别是在电话中,导致对方预见到即时的攻击时(R v Ireland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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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 沉默或反复的骚扰电话,如果导致接听者预见到即时的攻击,也可构成普通袭击(R v Ireland)。
4. 可能否定普通袭击的行为
有时,言语实际上可以阻止一个行为被认定为普通袭击,通过确认该暴力并非即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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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在 Tuberville v Savage (1669) 一案中,被告把手放在剑柄上说道:“如果现在不是巡回审判期间,我绝不会忍受你这种言语。”他的言语清楚地表明他无意立即攻击(因为当时正值审判期),从而否定了普通袭击。
如果 D 对 P 挥拳但没打中,这是普通袭击(P 预见到了即时暴力)。如果 D 打中了,这是殴打。如果 D 在让 P 预见到打击之后又打中了,则两者皆有。
3. 非法监禁(第 4.3.3 节)
这种侵权行为保护人的行动自由。非法监禁是指对原告离开某地的行动自由实施了非法的完全限制。
像普通袭击和殴打一样,该侵权行为也是诉因本身。
确立责任所需的要素
1. 完全限制
限制必须是完全的。如果对方还有其他路径可以离开,仅仅阻止某人向特定方向移动,并不构成非法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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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在 Bird v Jones (1845) 一案中,一座桥被非法关闭。原告被禁止过桥,但可以走其他路线。法院裁定,由于原告的自由没有被完全限制,因此不构成非法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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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必须被限制在被告划定的边界内,且没有任何合理的逃脱手段。如果唯一的逃脱方式非常危险(例如从窗口跳下),则限制仍是完全的。
2. 对受限的知情(关于要求的争议)
原告在被限制时是否必须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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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即便原告不知情,也不妨碍该侵权行为的成立(Meering v Grahame-White Aviation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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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原告仍必须在生理或心理上受到限制。如果你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被锁在房间里,侵权行为依然成立,不过如果拘禁时间较短,损害赔偿的金额可能会因为缺乏痛苦而较低。
3. 非法限制(合法限制)
如果限制是合法的,则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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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限制最常见的例子是警察根据法定权力实施的有效逮捕(例如《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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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同意留在特定地方,即使后来改变主意,这也未必构成非法监禁。例如,你进入一个规定必须付费才能离开的私人停车场,拒绝支付费用并不会自动导致被拒绝离开构成的非法监禁(因为你已经同意了这些条款)。
可以把它们看作几个步骤:
1. 普通袭击: 行为的威胁(恐惧)。
2. 殴打: 行为的完成(接触)。
3. 非法监禁: 自由的剥夺(锁闭)。
4. 针对人身侵权的特定抗辩
即使原告证明了普通袭击、殴打或非法监禁的所有要素,被告仍可能通过主张抗辩来免责。
同意(第 4.3.2 节)
这是最常见的抗辩。如果原告心甘情愿地同意了这种干预,他们就不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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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同意: 直接口头或书面许可(例如在拳击赛前签署免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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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同意: 从具体情境中推断出的同意,如人群中的日常接触或参与接触性运动(Condon v Ba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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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处置: 外科医生必须为侵入性手术获得有效的同意。未经同意触碰患者属于殴打,除非存在“必要性”抗辩(见下文)。
你知道吗? 同意必须是真实且充分知情的。如果原告是在欺诈或胁迫下同意的,则该同意无效。
自卫与保护他人(第 4.3.2 节)
一个人有权使用合理的武力来保护自己、财产或他人免受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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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 在具体情况下使用的武力必须是合理的。为了应对轻微的推搡而使用棒球棍反击,可能被视为超出比例,导致抗辩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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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仅需真诚地相信自己面临威胁(即使该信念是错误的),但所使用的武力水平仍须基于所感知的威胁而显得合理。
必要性(第 4.3.2 节)
当被告为了防止更大的伤害(通常发生在紧急情况下)而干预原告的人身时,该抗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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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医疗场景中尤为重要,当患者无法提供同意(例如处于昏迷状态),但为了挽救生命或防止病情严重恶化而必须立即采取治疗时(Re F)。
本章总结:核心要点
- 人身侵权行为属于故意侵权行为(对人身的侵犯)。
- 它们是诉因本身(无需证明损害)。
- 殴打保护人们免受非法的身体接触(暴力)。如果接触超出了日常生活范畴,通常无需考虑敌意。
- 普通袭击保护人们免受对即时暴力的预见(即威胁)。言语或沉默也可能构成袭击。
- 非法监禁保护个人自由,要求存在完全的限制(即没有合理的逃脱途径)。
- 主要的抗辩包括同意、自卫(合理的武力)和必要性(紧急处置)。
请继续练习案例分析,看看法院是如何在个人安全权利与日常合理互动之间的需求取得平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