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批判者的角落 (Critic’s Corner)!

在本章中,我們不只是學習法律「是什麼」——我們更要以批判的眼光來審視它是否真的「奏效」。想像你自己是一位才藝表演的評審,只不過這次你評判的對象不是歌手,而是針對人身的非致命罪行 (Non-Fatal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它們公平嗎?是否過時了?需要翻新嗎?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1. 為什麼我們需要進行評估 (Evaluation)?

評估是一個聽起來很高級的詞,其實就是分析事物的「優缺點」。對於你的 OCR 考試,你需要使用一個特定的框架 (framework) 來判斷法律。如果起初覺得這很難,別擔心;你可以用這些簡單的問題來引導你的思考:

• 它是否與時並進,還是已經變成「法律恐龍」了?
• 它是否公平 (just) 或不公平 (unjust)?
• 它是否有效 (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嗎)?
• 它是否切合時宜 (在現代社會中運作得當嗎)?
• 它是否平衡了原則 (法律規則) 與政策 (社會的最佳利益)?

2. 「法律恐龍」:1861 年《人身罪行法》(OAPA 1861)

關於嚴重非致命罪行的主要法律是 1861 年《人身罪行法》(OAPA 1861)。顧名思義,它是 1861 年寫成的。那可是超過 160 年前的事了!

問題 A:過時的語言

該法案使用了我們現在幾乎不再使用的維多利亞時代語言。這使得一般人(甚至是一些律師!)都很難理解這些法律。

• 例子: 第 20 條和第 18 條中使用了「惡意地」(maliciously) 一詞。在 1861 年,這意指「故意或魯莽」。但在今天,大多數人認為這意味著「帶著惡意或仇恨行事」。這種混淆可能會導致法庭判決出現失誤。
• 例子: 第 20 條中的「造成」(inflict) 一詞過去被解釋得非常嚴格,要求必須有直接的身體攻擊。法庭花了多年時間才決定,「造成」傷害亦可以透過精神創傷來實現(例如 Bursow 一案)。

問題 B:「不合邏輯的階梯」

想像一個階梯,每一級向上都代表更嚴重的罪行和更重的刑罰。在 OAPA 1861 中,這些階梯是不平均的。

• 從毆打 (Battery) 到第 47 條的跨度: 毆打(無造成受傷)的最高刑罰為 6 個月監禁。而第 47 條「實際身體傷害」(ABH)(如瘀傷等輕微傷害)的最高刑罰竟高達 5 年!對於傷害程度極小的區別,刑罰卻有如此巨大的跨度。
• 犯罪意圖 (Mens Rea) 的缺失: 要構成第 47 條 ABH,控方只需要證明你對襲擊 (Assault) 或毆打 (Battery) 具備意圖或魯莽心態即可。你實際上不需要有造成該傷害的意圖。這被稱為缺乏對應性 (correspondence)(意圖與結果不匹配)。

類比: 想像一下,如果打翻一杯水(無傷害)要被罰暫停活動 10 分鐘,但如果水濺到了別人的腳趾(微小的傷害),就要入獄 5 年。這聽起來很不公平,對吧?

快速回顧: 1861 年法案常被批評為過時、使用令人困惑的語言,以及擁有不合邏輯的量刑機制。

3. 法律是「公正」還是「不公正」?

其中一個最大的問題是相互競爭的利益平衡。法律必須保護受害者,但也必須對被告公平。

「傷口」(Wounding) 的問題

根據第 20 條,「傷口」被定義為皮膚兩層都破裂。被針輕輕扎一下流血,從技術上講就是「傷口」。這意味著一個人可能因為極其輕微的傷口,就被控告嚴重的第 20 條罪行(最高可判 5 年監禁)。許多法律專家認為這是不公正且無效的。

你知道嗎?

由於 1861 年法案年代久遠,它在醫生真正了解心理健康之前就已經撰寫完畢。這意味著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法律並沒有明確涵蓋精神傷害。法庭不得不透過像 Chan-Fook 這樣的案件自行「修補」漏洞,但批評者認為議會應該更新法律,而不是將其留給法官處理。

4. 改革建議

由於現行法律相當混亂,法律委員會 (Law Commission)(一群建議如何修訂法律的專家)已經提出了一些重大變革。他們對此最著名的報告是在 2015 年提出的。

建議的「新階梯」

法律委員會建議用清晰、現代的語言取代舊條款:

1. 身體襲擊 (Physical Assault): 取代「毆打」(Battery)。
2. 威脅襲擊 (Threatening Assault): 取代「襲擊」(Assault)。
3. 加重襲擊 (Aggravated Assault): 一個新的中間級別,用以填補輕微與嚴重傷害之間的空白。
4. 造成嚴重傷害 (Causing Serious Injury): 取代令人困惑的第 18 條和第 20 條。

為什麼這些改革會更好:

• 清晰度: 不再有「惡意地」這類維多利亞時代的詞彙。
• 一致性: 犯罪意圖 (mens rea)(你的意圖)將與犯罪行為 (actus reus)(造成的傷害)相符。這就是對應原則 (Correspondence Principle)。
• 效率: 更清晰的法律意味著更少的冗長上訴,以及陪審團的困惑減少。

避免常見錯誤: 不要只是列出罪名!要在評估中獲得高分,你必須使用諸如「然而」、「因此」、「這是不公正的,因為……」或「這是無效的,因為……」等用語。

5. 總結與關鍵要點

• 1861 年法案已經過時: 它使用了令人困惑的語言,且不適應現代社會。
• 量刑不合邏輯: 傷害程度的小差異會導致刑罰的巨大跨度。
• 法律委員會希望用符合對應原則、現代且清晰的罪行來取代該法案。
• 法官造法: 由於議會尚未修訂該法案,法官不得不「延伸」法律來涵蓋如跟蹤和精神傷害等情況,有些人認為這是不民主的。

關鍵要點: 如果被要求評估非致命罪行,請關注法律的年代、令人困惑的語言以及量刑階梯的不公平性。

如果覺得這些內容太多很難記住,不用擔心。只要不斷問自己:「如果我是受害者或被告,我會覺得這個規則有道理嗎?」通常,答案本身就是法律需要改革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