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法律救濟的世界!
你已經順利完成了侵權法中關於「誰(Who)、什麼(What)和為什麼(Why)」的學習——即了解了謹慎責任(duty of care)、違反責任(breach)和因果關係(causation)。但當原告證明了被告存在疏忽後,會發生什麼事呢?法律實際上是如何「解決」問題的呢?
在本章中,我們將探討法律救濟(Remedies)。在侵權法中,目的通常不是為了把人關進監獄(那是刑事法的範疇!)。相反,其目標是提供一種救濟,讓原告恢復到受害前的情況。如果這聽起來有點複雜,別擔心;我們會一步一步為你拆解!
1. 侵權法救濟的目的
侵權訴訟的主要目的是補償(compensation)。法院希望達到所謂的restitutio in integrum。這是一句拉丁文,意思是「恢復原狀」。
類比:想像你不小心撞倒了朋友堆好的積木塔。為了補償,你不會只是說聲對不起;你會幫他們把塔恢復到原來的樣子。這正是法律試圖用金錢來實現的效果。
2. 補償性損害賠償(Compensatory Damages)
損害賠償(Damages)是法律用語,指判給原告的金錢。由於我們無法總是撤銷傷害(法院無法下令讓斷掉的腿「恢復原狀」),法院便使用金錢作為失去事物的替代品。
A. 金錢損失與非金錢損失(Pecuniary and Non-Pecuniary Loss)
為了方便計算,法律將損失分為兩大類:
1. 金錢損失(Pecuniary Loss):這是可以輕易用金錢計算的損失。想想那些有收據或標價的東西。
例子:醫療費用、修車費用,或因原告無法上班而失去的工資。
2. 非金錢損失(Non-Pecuniary Loss):這是非經濟性質的損失。這些損失很難定價,因為它們涉及感受或身體狀況。
例子:痛苦與折磨(Pain and suffering),或「喪失生活樂趣(loss of amenity)」(這是指原告無法再享受自己的愛好,例如一名馬拉松選手因傷再也無法跑步)。
B. 特殊損害與一般損害(Special and General Damages)
當律師上法庭時,他們會將要求的賠償金分為兩類:
特殊損害(Special Damages):這些是從事故發生當天一直到審判當天,有「收據證明」的費用。它們是具體的自掏腰包支出,能夠精確計算。
小撇步:將 Special 聯想到 Specific(我們已知具體金額的費用)。
一般損害(General Damages):這些涵蓋了審判日之後的所有損失。這包括未來的收入損失、未來的醫療護理,以及因受傷本身等非金錢損失(痛苦與折磨及喪失生活樂趣)而判給的賠償金。法官必須對這些金額進行估算。
C. 其他類型的損害賠償
雖然補償是首要目的,但法律有時也會承認其他類型的損害賠償:
- 加重損害賠償(Aggravated Damages):當被告的行為特別令人受辱或令原告感到極度痛苦時,判給的額外損害賠償。
- 示範性(懲罰性)損害賠償(Exemplary (Punitive) Damages):罕見的損害賠償,旨在懲罰被告並阻嚇惡劣行為,而非單純補償原告。
D. 損害賠償的支付方式
一旦判處損害賠償,主要可以透過兩種形式支付:
1. 整筆付款(Lump Sum):一次性付清所有過去和未來的損失。其缺點在於,如果原告的病情日後惡化,他們不能再要求更多金錢。
2. 結構性分期賠償(Structured Settlements,根據《1996年損害賠償法令》(Damages Act 1996)):一項協議,原告在其一生中定期獲得分期款項(通常為年金),為持續護理及未來損失提供長期財務保障。
3. 減輕損失(Mitigation of Loss)
這是一條非常重要的規則!法律規定,儘管原告是受害者,但他們有義務盡量減少損失。這稱為減輕損失(Mitigation of Loss)。
原告不能僅僅坐視帳單堆積,認為反正有人買單。他們必須採取合理行動來降低損害。
漏水管的類比:
想像鄰居不小心弄破了你花園裡的水管,水開始流向你的房子。你不能只是站在那裡看著昂貴的地毯被毀,好讓你在訴訟中要求更多賠償。你有義務嘗試移動地毯或擋住水流。如果你不這樣做,法院可能會拒絕賠償地毯的費用,因為你沒有減輕你的損失!
減輕損失的常見例子:
1. 如果一個人受傷並失去工作,只要身體狀況允許,他們必須嘗試尋找另一份合適的工作。
2. 如果車輛損壞,原告應該以合理的價格修理,而不是選擇國內最昂貴的修理廠。
重點提示:如果被告能證明原告沒有嘗試減輕損失,法官將會扣減被告需要支付的賠償金總額。
4. 衡平法救濟:禁制令(Injunctions)
有時候,金錢並不是足夠的救濟方法(例如在持續滋擾或侵入土地的案件中)。在這些情況下,法院可根據《1981年高級法院法令》(Senior Courts Act 1981)發出禁制令(injunction)。由於禁制令是一種衡平法救濟,因此是由法院酌情決定的。
- 禁止性禁制令(Prohibitory Injunction):命令被告停止做某事的命令(例如命令工廠停止在夜間製造過度噪音)。
- 強制性禁制令(Mandatory Injunction):強迫被告採取積極行動以糾正錯誤的命令(例如命令某人拆除非法建造在他人土地上的牆壁)。
5. 核心概念總結
目標:補償原告(restitutio in integrum),而不是懲罰被告。
數學公式: \( Damages = Pecuniary\ Loss + Non-Pecuniary\ Loss \)
支付方式:整筆付款 vs 結構性分期賠償(《1996年損害賠償法令》)。
衡平法濟助:當損害賠償不足時發出的禁制令(禁止性或強制性)。
避免常見錯誤
1. 混淆侵權法與刑法:在考試中,千萬不要說被告是「有罪的(guilty)」或應該被「罰款(fined)」。在侵權法中,被告是負有法律責任的(liable),並需支付損害賠償(damages)。
2. 忘記減輕責任:學生常以為原告可以得到他們要求的任何金額。請記住,原告有「減輕損失的義務」。
3. 混淆特殊損害與一般損害:記住特殊損害只計算到開庭那一刻為止(過去可量化的支出),而一般損害則是展望未來並涵蓋非金錢損失。
複習重點摘要
- 侵權法的救濟旨在讓原告恢復原狀。
- 補償性損害賠償分為金錢(經濟)損失和非金錢(痛苦/喪失生活樂趣)損失,以及特殊損害(審判前)和一般損害(審判後)。
- 減輕損失要求原告採取合理措施以控制損失。
- 當金錢補償不足時,禁制令可提供酌情裁量的衡平法濟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