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法律解釋的世界!

你有沒有試過因為對短信內容的解讀與朋友不同,而產生爭執?可能你從字面意思理解,但對方卻有其他意圖?法官在處理國會法案(Statutes)時,每天都要面對同樣的問題。如果起初覺得這很複雜,請不用擔心——法律解釋本質上就是一套「工具箱」,供法官用來確定法律的真正含義,以及如何將其應用於案件中。

先修概念:法令(Statute)簡單來說就是由國會通過的成文法(也稱為國會法案,Act of Parliament)。由於英語語言本身可能存在歧義,這些法律中的文字並不總是清晰明確的!


1. 傳統的解釋規則

法官主要使用三種「傳統」規則。你可以把這些規則想像成法官在審視法律時,所佩戴的不同眼鏡。

A. 字面規則 (The Literal Rule)

這是解釋法律的起點。法官會按法案條文的純粹、一般及文法上的意義來解讀。法官不會理會結果是否不公或荒謬;他們只是嚴格遵循書面上所寫的內容。

現實生活類比:想像一個告示牌寫著「公園內禁止車輛進入」。根據字面規則,法官會禁止汽車進入,但也可能會禁止兒童的玩具三輪車進入,因為嚴格來說,那也是一種「車輛」。

案例:Whiteley v Chappell (1868)。當時法律規定冒充「任何有權投票的人」即屬違法。被告冒充了一個已故之人。法院運用了字面規則,裁定被告無罪,因為死者並不具備「投票權」。

B. 黃金規則 (The Golden Rule)

這是字面規則的「備選方案」。如果字面規則導致了荒謬(absurd)或違背常理(repugnant)(完全不合邏輯或不公義)的結果,法官可以對文字進行輕微修改,以避免這種荒謬性。

使用方式有兩種:

• 狹義方法(The Narrow Approach):如果一個詞有多種含義,法官會選擇最合理的那一種。(例子:Adler v George (1964) ——法院將「在附近(in the vicinity of)」解釋為包括「在皇家空軍基地之內(inside)」,以避免荒謬結果)。
• 廣義方法(The Broad Approach):如果該詞只有一種含義,但該含義會導致極其可怕的後果,法官會修改其含義。(例子:Re Sigsworth (1935) ——兒子謀殺了母親。根據無遺囑繼承法規,「最近親屬」繼承遺產。法官運用黃金規則來阻止謀殺犯從其罪行中獲益)。

C. 惡作劇規則 (The Mischief Rule)

這是最古老的規則,確立於 Heydon’s Case (1584)。法官不再單看文字,而是看該法律最初旨在解決什麼「惡作劇」(即問題)。

四步流程(源自 Heydon’s Case):
1. 在制定該法案前,普通法是什麼?
2. 普通法未能涵蓋的「惡作劇」和缺陷是什麼?
3. 國會決議並指定了什麼補救措施?
4. 法官應如何解釋該法律,以消除該惡作劇並推動補救措施。

案例:Smith v Hughes (1960)。妓女在窗戶和陽台上向男士招攬生意。《1959年街頭犯罪法令》規定在「街道上(in a street)」拉客即屬違法。嚴格來說,她們當時在建築物內而非街道上。然而,分區法院運用了惡作劇規則並裁定她們有罪,因為國會旨在阻止的惡作劇是行人在街上行走時受到拉客騷擾。

快速複習箱:
- 字面規則:純粹意義(即使會導致荒謬結果)。
- 黃金規則:修改字詞以避免荒謬或違背常理的結果。
- 惡作劇規則:審視法律旨在治癒的歷史缺陷/問題。


2. 目的取向 (The Purposive Approach)

這是現代且具前瞻性的做法!法官不再僅僅回顧過去的缺陷(如惡作劇規則),而是審視今天國會的意圖和目的是什麼。

區別:惡作劇規則是回顧普通法的缺陷;而目的取向則是向前看,探討該法令的整體目的。

案例:R (Quintavalle)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Health (2003)。上議院需要裁定透過細胞核移植(複製技術)產生的胚胎,是否屬於《1990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令》中的定義範疇。即使法案通過時複製技術尚未存在,法院仍運用目的取向將其納入,理由是國會的意圖是監管所有複製和製造的人類胚胎。

記憶法:「目的即重點 (Purpose is the Point)」。問自己:國會旨在達成的更廣泛目標是什麼?


3. 語言規則(拉丁法諺)

法官亦會使用文法上的語言規則來幫助破譯法令中字句的含義:

• 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意即「同種類」):當概括性詞語跟隨在具體詞語列表之後時,概括性詞語被解釋為僅包括同類型或同範疇的事物。
• 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意即「提及一項即排除其他」):當一項法令具體列明一份清單或項目而沒有包含概括性總括詞時,任何未被提及的項目均被排除在外。
• 同伴解釋原則(Noscitur a Sociis,意即「從伴隨的詞了解詞義」):有歧義的詞語之含義應從該條文中的語境和前後關聯詞語中汲取。


4. 法律解釋的推定

法官在開始解釋時會採用若干初步假設(推定),除非法令另有明確規定,否則這些推定均適用:

• 不具溯及既往效力的推定:法例適用於法案通過後發生的事件,而不追溯以往時間。
• 不改變普通法的推定:除非明確說明,否則推定國會無意改變既定的普通法原則。
• 刑事罪行需要犯罪意圖的推定:在刑法中,推定必須具備犯罪意圖(mens rea),除非國會明確創設了嚴格責任罪行。
• 皇家不受約束的推定:除非明確提及,否則法令對國家或君主不具約束力。


5. 解釋的輔助工具

法官擁有外部和內部工具來幫助發現法令的含義:

內部輔助(在法案之內)

這些是在法令本身內找到的元素:

• 長標題(The Long Title):解釋法案的廣泛範疇和目的。
• 前言(The Preamble):列出法令目標的導言陳述(在較舊的法案中更為常見)。
• 附表(Schedules):置於法案末尾的詳細條文和技術表格。
• 解釋 / 定義條款(Interpretation / Definition Sections):明確定義法案內所用詞彙的條款。

外部輔助(在法案之外)

這些是在法令之外的材料:

• 字典:標準英語字典,用以查閱法令通過當時的當代含義。
• 法律委員會報告(Law Commission Reports):概述國會尋求改革之「惡作劇」的官方報告。
• 議事錄(Hansard):國會辯論的官方記錄。當法令存在歧義、晦澀或會導致荒謬結果時,允許參考議事錄中的部長發言(由 Pepper v Hart [1993] 一案確立)。


6. 對法律解釋的現代影響

A. 歐洲聯盟(EU)法律與保留歐盟法律

歐洲大陸法傳統與歐洲聯盟法院(CJEU)在歷史上強化了英國法院對目的取向的運用。在英國脫歐後,保留歐盟法律(同化法)在指導法律解釋方面繼續保有歷史意義。

B. 《1998年人權法案》(HRA)

《1998年人權法案》第3條要求法院在可能的情況下,以符合《歐洲人權公約》(ECHR) 權利的方式解釋主體法例和附屬法例。如果確實無法達到相符,高等法院可根據第4條發出不兼容聲明(Declaration of Incompatibility)。


7. 評估:優點與缺點

字面規則

優點:尊重國會主權和權力分立;促進法律確定性。
缺點:可能產生荒謬和不公的結果(例如 Whiteley v Chappell);假設國會的草擬永遠是完美無瑕的。

黃金規則

優點:在尊重國會意圖的同時,防止違背常理和荒謬的結果。
缺點:定義何謂「荒謬」具有主觀性,並存在司法裁量權不一致的風險。

目的取向與惡作劇規則

優點:實現實質正義與靈活性;使法例能夠有效地應用於新技術(例如 Quintavalle)。
缺點:侵佔了國會的立法角色(司法能動主義);降低了法律的可預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