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律解释的世界!

你有没有试过因为对短信内容的解读与朋友不同,而产生争执?可能你从字面意思理解,但对方却有其他意图?法官在处理国会法案(Statutes)时,每天都要面对同样的问题。如果起初觉得这很复杂,请不用担心——法律解释本质上就是一套“工具箱”,供法官用来确定法律的真正含义,以及如何将其应用于案件中。

先修概念:法令(Statute)简单来说就是由国会通过的成文法(也称为国会法案,Act of Parliament)。由于英语语言本身可能存在歧义,这些法律中的文字并不总是清晰明确的!


1. 传统的解释规则

法官主要使用三种“传统”规则。你可以把这些规则想象成法官在审视法律时,所佩戴的不同眼镜。

A. 字面规则 (The Literal Rule)

这是解释法律的起点。法官会按法案条文的纯粹、一般及文法上的意义来解读。法官不会理会结果是否不公或荒谬;他们只是严格遵循书面上所写的内容。

现实生活类比:想象一个告示牌写着“公园内禁止车辆进入”。根据字面规则,法官会禁止汽车进入,但也可能会禁止儿童的玩具三轮车进入,因为严格来说,那也是一种“车辆”。

案例:Whiteley v Chappell (1868)。当时法律规定冒充“任何有权投票的人”即属违法。被告冒充了一个已故之人。法院运用了字面规则,裁定被告无罪,因为死者并不具备“投票权”。

B. 黄金规则 (The Golden Rule)

这是字面规则的“备选方案”。如果字面规则导致了荒谬(absurd)或违背常理(repugnant)(完全不合逻辑或不公义)的结果,法官可以对文字进行轻微修改,以避免这种荒谬性。

使用方式有两种:

• 狭义方法(The Narrow Approach):如果一个词有多种含义,法官会选择最合理的那一种。(例子:Adler v George (1964) ——法院将“在附近(in the vicinity of)”解释为包括“在皇家空军基地之内(inside)”,以避免荒谬结果)。
• 广义方法(The Broad Approach):如果该词只有一种含义,但该含义会导致极其可怕的后果,法官会修改其含义。(例子:Re Sigsworth (1935) ——儿子谋杀了母亲。根据无遗嘱继承法规,“最近亲属”继承遗产。法官运用黄金规则来阻止谋杀犯从其罪行中获益)。

C. 恶作剧规则 (The Mischief Rule)

这是最古老的规则,确立于 Heydon’s Case (1584)。法官不再单看文字,而是看该法律最初旨在解决什么“恶作剧”(即问题)。

四步流程(源自 Heydon’s Case):
1. 在制定该法案前,普通法是什么?
2. 普通法未能涵盖的“恶作剧”和缺陷是什么?
3. 国会决议并指定了什么补救措施?
4. 法官应如何解释该法律,以消除该恶作剧并推动补救措施。

案例:Smith v Hughes (1960)。妓女在窗户和阳台上向男士招揽生意。《1959年街头犯罪法令》规定在“街道上(in a street)”拉客即属违法。严格来说,她们当时在建筑物内而非街道上。然而,分区法院运用了恶作剧规则并裁定她们有罪,因为国会旨在阻止的恶作剧是行人在街上行走时受到拉客骚扰。

快速复习箱:
- 字面规则:纯粹意义(即使会导致荒谬结果)。
- 黄金规则:修改字词以避免荒谬或违背常理的结果。
- 恶作剧规则:审视法律旨在治愈的历史缺陷/问题。


2. 目的取向 (The Purposive Approach)

这是现代且具前瞻性的做法!法官不再仅仅回顾过去的缺陷(如恶作剧规则),而是审视今天国会的意图和目的是什么。

区别:恶作剧规则是回顾普通法的缺陷;而目的取向则是向前看,探讨该法令的整体目的。

案例:R (Quintavalle)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Health (2003)。上议院需要裁定透过细胞核移植(克隆技术)产生的胚胎,是否属于《1990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令》中的定义范畴。即使法案通过时克隆技术尚未存在,法院仍运用目的取向将其纳入,理由是国会的意图是监管所有克隆和制造的人类胚胎。

记忆法:“目的即重点 (Purpose is the Point)”。问自己:国会旨在达成的更广泛目标是什么?


3. 语言规则(拉丁法谚)

法官亦会使用文法上的语言规则来帮助破译法令中字句的含义:

• 同类原则(Ejusdem Generis,意即“同种类”):当概括性词语跟随在具体词语列表之后时,概括性词语被解释为仅包括同类型或同范畴的事物。
• 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意即“提及一项即排除其他”):当一项法令具体列明一份清单或项目而没有包含概括性总括词时,任何未被提及的项目均被排除在外。
• 同伴解释原则(Noscitur a Sociis,意即“从伴随的词了解词义”):有歧义的词语之含义应从该条文中的语境和前后关联词语中汲取。


4. 法律解释的推定

法官在开始解释时会采用若干初步假设(推定),除非法令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些推定均适用:

• 不具溯及既往效力的推定:法例适用于法案通过后发生的事件,而不追溯以往时间。
• 不改变普通法的推定:除非明确说明,否则推定国会无意改变既定的普通法原则。
• 刑事罪行需要犯罪意图的推定:在刑法中,推定必须具备犯罪意图(mens rea),除非国会明确创设了严格责任罪行。
• 皇家不受约束的推定:除非明确提及,否则法令对国家或君主不具约束力。


5. 解释的辅助工具

法官拥有外部和内部工具来帮助发现法令的含义:

内部辅助(在法案之内)

这些是在法令本身内找到的元素:

• 长标题(The Long Title):解释法案的广泛范畴和目的。
• 前言(The Preamble):列出法令目标的导言陈述(在较旧的法案中更为常见)。
• 附表(Schedules):置于法案末尾的详细条文和技术表格。
• 解释 / 定义条款(Interpretation / Definition Sections):明确定义法案内核所用词汇的条款。

外部辅助(在法案之外)

这些是在法令之外的材料:

• 字典:标准英语字典,用以查阅法令通过当时的当代含义。
• 法律委员会报告(Law Commission Reports):概述国会寻求改革之“恶作剧”的官方报告。
• 议事录(Hansard):国会辩论的官方记录。当法令存在歧义、晦涩或会导致荒谬结果时,允许参考议事录中的部长发言(由 Pepper v Hart [1993] 一案确立)。


6. 对法律解释的现代影响

A. 欧洲联盟(EU)法律与保留欧盟法律

欧洲大陆法传统与欧洲联盟法院(CJEU)在历史上强化了英国法院对目的取向的运用。在英国脱欧后,保留欧盟法律(同化法)在指导法律解释方面继续保有历史意义。

B. 《1998年人权法案》(HRA)

《1998年人权法案》第3条要求法院在可能的情况下,以符合《欧洲人权公约》(ECHR) 权利的方式解释主体法例和附属法例。如果确实无法达到相符,高等法院可根据第4条发出不兼容声明(Declaration of Incompatibility)。


7. 评估:优点与缺点

字面规则

优点:尊重国会主权和权力分立;促进法律确定性。
缺点:可能产生荒谬和不公的结果(例如 Whiteley v Chappell);假设国会的草拟永远是完美无瑕的。

黄金规则

优点:在尊重国会意图的同时,防止违背常理和荒谬的结果。
缺点:定义何谓“荒谬”具有主观性,并存在司法裁量权不一致的风险。

目的取向与恶作剧规则

优点:实现实质正义与灵活性;使法例能够有效地应用于新技术(例如 Quintavalle)。
缺点:侵占了国会的立法角色(司法能动主义);降低了法律的可预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