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合同的订立(Formation of Contract)

欢迎阅读 Paper 2: 市场(The market) 范畴下的合同订立(Formation of contract)研习笔记。合同法规管着日常商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小憩时买一份三明治,到数以百万英镑计的商业协议都涵盖在内。在 Paper 2 考试中,这范畴的题目均以情境题(scenario-based)形式出现,要求你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确实存在一份有效且具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在英国法(English law)中,要构成一份具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大基本要素:
1. 要约(Offer)
2. 承诺(Acceptance)
3. 对价/代价(Consideration)
4. 订立法律关系的意图(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法律意图 Legal intention)
5. 缔约能力(Capacity)

记忆小贴士:记住首字母缩写 CAICO —— Capacity(缔约能力)、Acceptance(承诺)、Intention(法律意图)、Consideration(对价)、Offer(要约)。这五大基石只要缺少任何一个,具约束力的合同便无法成立!

考核范围提示:合同一经订立,后续关于合同条款(terms)、免责条款(exclusion clauses)、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或第三方权利(third-party rights)等问题,均属于其他独立章节的范畴(例如:合同条款、2015年消费者权益法令、合同相对性以及合同的有效性与解除)。

---

1. 要约(Offer)

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表明愿意按特定条款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表达,并带有明确意图:只要获要约人(offeree,即受约人)一旦接受,该项约定即告产生法律约束力。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offeror)。

要约必须明确、具体,并已传达给受约人。要约可以向特定个人、特定群体,甚至是向全世界发出(例如悬赏寻找走失宠物的广告)。

要约 vs. 要约邀请(Invitation to Treat)

如果起初觉得这两者的区别有点棘手,千万不用担心——这是许多同学最常遇到的绊脚石,但只要掌握了各个类别,其实非常直接易懂!

要约邀请绝非要约。它纯粹是邀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或进行协商。发出要约邀请的人,并不打算在他人回应时立即受其约束。

日常市场交易中常见的要约邀请例子包括:
• 店铺货架或橱窗陈列的货品:标有价签展示的货品只属要约邀请,并非要约。顾客将货品拿到收银处付款时,才是提出要约的一方;店主有权接受或拒绝该要约。
• 报刊、产品目录或网站上的广告:一般广告通常只视为要约邀请。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卖家,避免在存货有限的情况下,被迫承担向成千上万人供货的法律责任。
• 拍卖(Auctions):在一般拍卖中,拍卖官邀请现场人士出价纯属要约邀请。买家每次举手出价才构成一项要约。当拍卖官落槌时,承诺才告达成。
• 招标(Tenders):邀请各企业提交标书(即竞投完成某项工程)通常属于要约邀请。投标者提交的每份标书均为一项要约。

广告规则的例外情况:若某项广告清楚显示出无须再经协商、即时受其约束的意图(例如悬赏广告:承诺向任何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发放现金奖赏),法律上会将其视为真正的单方要约(unilateral offer),而非单纯的要约邀请。

要约何时终止?(Termination of an Offer)

要约不会永远有效。受约人只能在要约仍然“有效”(未失效)期间予以接受。要约可因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而告终止:

1. 撤回(Revocation / Withdrawal):
要约人可以在要约获接受前的任何时间将其撤回,前提是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前送达受约人。撤回要约无须必定由要约人亲自传达;只要受约人是从可靠的第三方途径得知要约已被撤回,在法律上同样具备效力。

2. 拒绝(Rejection):
若受约人表示“不接受”,该要约立即告终。要约一经拒绝,受约人日后不能改变主意再试图接受原本的要约。

3. 反要约(Counter-Offer):
当受约人提出新条款或企图修改价格时,即构成反要约。反要约会带来两项关键的法律后果:
• 它等同于彻底拒绝原本的要约(使其永久失效)。
• 它创造了一项全新的要约,此时原要约人可自由选择接受或拒绝。
考试核心辨析点:必须将反要约与纯粹询问信息(request for information)区分开来。若买家只是询问:“请问价格包不包送货?”或“可不可以分期付款?”,他们并非在拒绝要约,而只是在厘清细节。原要约依然保持有效,随时可被接受。

4. 时效届满(Lapse of Time):
若要约订明了特定期限,期限一过而未获接受,要约即告失效。若未有注明期限,则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失效;何谓合理时间须视乎货品性质而定(例如,出售新鲜草莓的要约失效速度,必然远快于出售土地的要约)。

5. 先决条件不获满足/当事人身故(Failure of a Condition Precedent / Death):
若要约附带特定条件(例如:“以车辆通过安全检验为准”),而该条件未能获满足,要约即告失效。同样地,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要约获接受前身故,通常亦会导致要约终止。

要约重点总结:要约是一项条款明确、可供即时承诺的提议。作答时务必将其与要约邀请审慎区分,并仔细检视对方的回应究竟属于反要约(会令要约消灭),还是纯粹询问信息(要约依然有效)。

---

2. 承诺(Acceptance)

什么是承诺?

承诺是指对要约的所有条款作出最终且无保留的同意。英国法严格奉行“镜像规则”(mirror image rule):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完全吻合。若承诺中增添、修改或删减了任何条款,这便不再是承诺,而是构成了反要约。

承诺的传达(Communication of Acceptance)

一般规则是,承诺在未实际传达至要约人之前,不具备法律效力。重要规则包括:

1. 以行为作出承诺(Acceptance by Conduct):
承诺可通过口头、书面方式表达,亦可由行为默示(例如接收货品且毫无异议地投入使用)。

2. 沉默不可强加为承诺(Silence Cannot Be Imposed as Acceptance):
要约人不得通过以下陈述将合同强加于他人:“如果本星期五前我收不到你回复,我就当你接受了我的要约。”单纯的内心赞同或完全保持沉默并不构成有效承诺;必须有客观的外在行为或沟通传达。

3. 邮寄规则(The Postal Rule,适用于承诺信件):
这是“承诺必须送达方为有效”这一原则的历史性重大例外。根据邮寄规则:
• 凡邮递属于合理且经双方同意的沟通方式,只要一封写妥正确地址并贴上足够邮票的信件投入邮筒那一刻,承诺即告成立,并非以信件送达之时为准。
• 合同在信件投递入箱的瞬间即告订立,即使该信件随后延误、遗失,甚至完全没有送达要约人手上,亦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考试警示:邮寄规则仅适用于承诺。它绝不适用于要约、撤回或拒绝(后三者必须实际送达对方才告生效)。

4. 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即时通信软件):
对于现代即时通信方式,邮寄规则并不适用。承诺只有在要约人实际接收到时才告生效(或在正常办公时间内送达其服务器/接收设备,处于可被合理读取的状态)。

承诺重点总结:承诺必须如镜像般精确呼应要约条款,并且必须有效传达。沉默绝不能视为承诺;邮寄规则在投信入箱瞬间即生效,但即时通信则以实际收到为生效要件。

---

3. 对价/代价(Consideration)

什么是对价?

英国法并不强制执行无偿承诺(bare promises)。如果朋友答应送你一部免费手机,后来改变主意,你无法起诉他,因为你没有付出任何回报。要使一项承诺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就必须存在对价。

简单来说,对价就是为换取对方承诺所支付的代价。它代表着价值的交换:一方获取利益,或另一方承受损害(detriment)。

对价的基本规则

1. 对价必须具备充分性,但无须具备对等性(Sufficient, but need not be adequate):
• 充分性(Sufficiency):意味着对价在法律层面上必须具备某种可识别、实质的经济价值(例如金钱、货物、服务,或放弃某项合法权利)。
• 对等性(Adequacy):是指该交换是否符合公平市值或价值完全相等。法庭不会干预当事人做成的一宗“赔本生意”:若有人同意以仅仅 1 英镑出售一辆名贵跑车,即使这 1 英镑相较于跑车的实际市值完全不对等,在法律上依然属于“充分”的对价。

2. 过去的对价不构成有效对价(Past Consideration is No Consideration):
对价必须是为了换取该承诺而付出的。如果某项行为早已在过去自愿完成,而付款承诺是在该行为完成之后才提出,那么该项过去的行为绝不能算作新承诺的有效对价。
比喻:如果你在星期六出于邻里友好,主动帮邻居修剪草坪;到了星期日邻居对你说:“多谢你,我明天把 £20 给你。”你在法律上是无法强制追讨这笔款项的。因为早在对方作出任何承诺之前,工作就已经做完!

3. 履行现有法律责任(Existing Legal Duty):
去做一件你本身在法律上已有责任去做的事,并不构成新的有效对价:
• 现有的公职责任:警务人员破案若属于其日常公职范畴,便无权申领相关的破案赏金。
• 对同一当事人承担的现有合同责任:纯粹履行现有合同下本已承担的义务,一般不能作为换取对方额外付款承诺的有效对价;除非你付出的努力超出了原有责任范畴,或者在未施加经济胁迫(economic duress)的情况下为对方带来了实质的商业利益(practical commercial benefit)。

对价重点总结:对价要求具有经济价值的交换。对价必须充分(具真实价值),但无须对等(价值不必均等),而且过去的行为不能视作有效对价。

---

即使具备了要约、承诺与对价,若双方当事人无意让协议在法庭上具备法律约束力,合同仍不能成立。为评估这一点,法律确立了两大清晰的可反驳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s):

1. 社交与家庭协议(法律推定:无法律意图)

家庭成员、配偶或朋友之间达成的协议,推定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法庭推定此类安排纯粹建基于彼此间的信任与亲情,而非依靠法律强制执行(例如父母与子女之间关于零花钱或分担家务的约定)。

推翻推定:若有确凿客观证据证明双方确实预期产生法律后果,此推定可被推翻,例如:
• 夫妻双方在达成财务协议时已经分居或正在办理离婚手续。
• 涉及重大金钱或财产投资,或一方因信赖该承诺而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害。
• 朋友之间参与正式的商业性辛迪加合资(例如签订书面协议共同集资购买彩票并平分奖金)。

2. 商业与商务协议(法律推定:存在法律意图)

在商业或商务背景下达成的协议,一概推定具备完全的法律意图。法庭假定商界人士均期望其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

推翻推定:这项推定非常坚固,但若双方当事人在书面文件中清晰且毫无含糊地声明协议不具约束力,该推定亦可被推翻。常见措辞包括:
• “仅在道义上具约束力”(Binding in honour only)(即荣誉条款 honour clause)。
• “以签订正式合同为准”(Subject to contract)(意指在正式合同起草、达成并签署之前,不产生任何法律责任)。

法律意图重点总结:法律推定家事与社交承诺缺乏法律意图,而商业协议则具备法律意图。只要提出有力的客观证据,两项推定均可被推翻。

---

5. 缔约能力(Capacity)

订立合同的最后一项要素是缔约能力:即当事人依法具备订立具约束力合同的法律资格。法律特别为某些容易被剥削的弱势群体提供保护。

未成年人(未满 18 周岁人士)

普通法(Common law)的一般规则是:未成年人所订立的合同属可撤销(voidable),或对该未成年人不具强制执行力。然而,有两项重要例外情况会使未成年人受合同约束:

1. “必需品”(Necessaries)合同: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有责任为必需品支付合理的价格。所谓必需品,是指适合该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以及在售卖时符合其实际需要的货物与服务(如基本食物、衣物、居所及医疗服务)。若该未成年人手头上已有足够的同类物品储备,额外购买的物品则不属于必需品。

2. 有利的劳务合同(Beneficial Contracts of Service):
未成年人签订的雇佣合同、学徒合同或教育培训合同均属有效并具约束力,前提是就整份合同通盘考虑,其整体内容确实有利于该未成年人的个人发展。

精神无行为能力与醉酒状态(Mental Incapacity and Intoxication)

由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或受酒精/药物严重影响处于深醉状态下的人所订立的合同,依然有效并具约束力,除非能同时证明以下两项条件:
1. 在订立合同时,该人根本无法理解该宗交易的本质;及
2. 另一方当事人当时已知悉,或按常理理应知悉其无行为能力的情况。

若同时确立上述两点,当该名精神无行为能力或醉酒人士回复正常神智后,合同可由其选择予以撤销。

缔约能力重点总结:未成年人受法律保护免担商业责任,但必需品及有利的雇佣合同除外。精神无行为能力或深醉人士若要脱离合同责任,必须同时证明自己缺乏认知能力以及对方对此知情。

---

Paper 2 考试实战应用:解题思维清单

在 Paper 2 应对合同订立的 20 分情境题时,请遵循以下步骤层层剖析,助你在四大考核目标(知识 Knowledge、应用 Application、分析 Analysis 及评价 Evaluation)中稳夺高分:

步骤 1:检视双方沟通往来(要约 vs. 要约邀请)
最先表态的一方究竟是提出了要约,还是纯粹发出要约邀请(例如广告或货架陈列)?该要约后来是否过期失效、被撤回,抑或已被反要约所消灭?

步骤 2:检视承诺是否成立
是否存在完全呼应要约的无保留承诺?承诺是否已适当传达?该情况是否适用邮寄规则,抑或属于即时通信?

步骤 3:检视对价
双方当事人是否各自提供了具经济价值的回报?对价是否属于过去的对价?或者他们仅仅是在履行现有的责任?

步骤 4:检视法律意图
题目情境属于商业背景还是家庭/社交背景?当中的法律推定是否已被任何事实推翻?

步骤 5:检视缔约能力
任何一方是否未成年人、醉酒者或精神无行为能力人士?

步骤 6:得出条理分明、具法理依据的结论
客观权衡所有证据,对是否存在具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作出明确结论,并指出根据该结论双方可获得什么实际法律救济(remedies)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