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什么是合同相对性(Privity of Contract)?

欢迎阅读关于合同相对性(Privity of Contract)的学习笔记!本课题是 Paper 2: The market — contract, negligence and remedies(卷二:市场 — 合同、过失与救济措施)的核心内容。如果法律规则一开始听起来有点刻板或令人困惑,请不用担心;只要你掌握了背后的实践逻辑,合同相对性便会成为整个课程中最直观且有趣的课题之一。

简单来说,合同相对性是一项关于“谁有资格在法庭上强制执行合同”的普通法(Common Law)基本规则。这项规则规定:只有合同真正的缔约方(parties),才能享有该合同赋予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你不是合同方,在法律上就会被视为第三方(third party,或称合同的“局外人”),这意味着你通常既不能提起诉讼来强制执行该合同,也不会被合同另一方起诉追究责任。

在本章中,我们将会详细探讨:
1. 合同相对性的普通法一般原则。
2. 合同相对性如何与对价(consideration,你在《合同的订立》中已学过)的规则紧密相连。
3. 严格应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历史上所引发的问题及不公正的后果。
4. 法律层面的解决方案:《1999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案》(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 1999),这项法案彻底改变了第三方如何强制执行为其利益而作出的承诺。
5. 如何一步一步破解卷二中涉及第三方的问题情境题(problem questions)。

1. 合同相对性的普通法原则

传统的普通法合同相对性规则可以分为两个明确的分支:利益层面(benefit aspect)与负担层面(burden aspect)。

负担层面:不得将法律责任强加于局外人

负担层面被公认为完全公平且毫无争议。这项规则指出:任何两个人合同双方都不能在未经不知情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订立协议,将义务、债务或负担强加于该第三方身上。

生活化比喻:假设甲(Party A)与乙(Party B)达成协议,约定丙(Party C)下周六必须免费帮乙粉刷房屋。丙从未同意过此事,没有签署任何文件,也没有获得任何对价。如果乙因为丙没有出现而能将丙告上法庭,那将是彻底不公的!因此,法律严格禁止合 owners合同为第三方设定义务或负担。

利益层面:第三方不能强制执行承诺

利益层面则引发了多得多的争议。在严格的普通法规则下,即使甲与乙订立合同时明确且共同打算向丙赋予实质的利益或礼物,如果甲未能履行合同,丙也完全没有权利起诉甲。

生活化比喻:假设一位家长与驾驶教练签订合同,并为其十七岁的孩子支付了十堂驾驶课的费用。该合同纯粹存在于家长与教练之间。如果驾驶教练其后拒绝提供课程,在严格的普通法下,孩子不能起诉教练,因为孩子并非合同的一方,即使该合同完全是为了该孩子的直接利益而订立的。

合同相对性与对价的关系

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对价(consideration)原则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规则下,对价必须由受诺人提供(consideration must move from the promisee)。这意味着,一个人只有在自身为承诺提供了有价值的回报时,才能强制执行该项承诺。

由于第三方通常没有为该协议提供任何对价,因此他们不具备起诉的法律地位(standing to sue)。虽然有些法律学者认为合同相对性与对价是一体两面,但英国法律传统上一直将合同相对性视为一项独立的原则:即使其他人已经提供了对价来支持该项承诺,一个并非该交易明示当事人的人,依然不能就该承诺提出诉讼。

第1节核心要点:在普通法下,合同既不能向第三方施加负担,第三方亦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合同承诺赋予他们的利益,因为第三方并非合同方,且没有提供对价。

2. 严格普通法规则引致的不公与严苛

数十年来,法官、商业律师和消费者一直批评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因为它往往导致不公正以及在商业上荒谬的结果。让我们看看为什么这项严格的规则会带来问题:

1. 挫败当事人的真正意图:如果甲与乙都由衷地希望令丙受惠,法律理应落实他们的商业协议。阻止丙强制执行该承诺,完全违背了该交易的初衷。

2. 救济措施不足的问题:如果甲违背了对乙许下的承诺,没有让丙受惠,乙在法律技术上确实可以起诉甲违约。然而,乙个人到底遭受了什么损失?乙自己并无实质损失,全部经济或实际损失都是由丙承担的!根据一般的损害赔偿原则,乙可能只能获得象征性赔偿(nominal damages,即象征性的小额款项),而遭受真实损失的丙却完全没有起诉的法律地位。这导致违约者可以逍遥法外,无需为自己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

3. 商业运作上的不便: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复杂的多方安排屡见不鲜(例如建造工程项目、供应链、航运和保险单等)。商界人士需要可靠的途径,确保分包商、家庭成员或关联公司能够行使权利,而无需签署没完没了的独立合同。

普通法的变通方法:为了防止显而易见的不公,法院随时间发展出各种狭窄的例外情况(例如认定存在附随合同、代理关系,或承诺的信托)。然而,这些例外情况既复杂又难以预测,且零碎不全。因此,社会急需一项全面的成文法改革。

第2节核心要点:严格的规则往往令真正蒙受损失的人无法获得任何法律救济,而有权起诉的缔约方却没有遭受经济损失,从而挫败了商业意图。

3. 现代成文法改革:《1999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案》

为了解决这些长久以来的历史问题,英国国会通过了《1999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案》(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 1999)。这部成文法彻底改革了英国合同法:它赋予第三方在特定情况下强制执行合同条款的法定权利,同时并未完全废除普通法规则。

重要提示:这部1999年法案绝不允许合同向第三方施加负担或法律责任。它仅允许第三方强制执行利益。

第三方何时获得可执行的权利?(第1条)

根据《1999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案》第1条,只要第三方已被适当识别,在符合以下两项测试之一的情况下,第三方即可自身名义强制执行合同条款。

测试一:明示条款 — 第1(1)(a)条
如果合同明文规定第三方可以强制执行该条款,该第三方即有权执行。
例子:一间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包含一项条款,写明:“零售商 X 可直接强制执行第 4 条款。”在此情况下,法案即时赋予零售商 X 强制执行的权利。

测试二:旨在赋予利益 — 第1(1)(b)条
如果该合同条款旨在向第三方赋予利益(purports to confer a benefit),该第三方亦可强制执行该条款。这涵盖了合同没有明确写出“第三方可以起诉”,但条款字眼清晰显示有意向其提供利益的情况。
例子:雇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将直接向受伤的雇员支付医疗费用。该条款即属于旨在向该雇员赋予利益。

至关重要的反驳/排除条款:第1(2)条

第二项测试有一项极其关键的限制。根据第1(2)条,如果依据合同的恰当解释,显示缔约双方并无意图让该条款可由第三方强制执行,则第 1(1)(b) 条不适用。

在现代商业实务中,合同双方经常会加入标准排除条款,写明:“非本协议缔约方的人士,无权根据《1999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案》强制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只要存在此类条款,第 1(2) 条就会阻止第三方获得法定权利。

身份识别要求:第1(3)条

即使符合第 1(1)(a) 条或第 1(1)(b) 条,第三方仍必须满足第1(3)条的要求:合同中必须通过以下方式明示识别该第三方:
• 姓名/名称(例如:“John Smith”),或
• 界别成员(例如:“所有未来的租客”、“全体现职员工”),或
• 符合特定描述(例如:“买方的指定代理人”)。

你知道吗?根据第 1(3) 条,合同签署时,该第三方甚至不需要已经存在!这意味着未出生的孩子、未来的配偶,或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都可以被指名或描述,并且一旦他们在现实中存在,便能强制执行该利益。

第三方可获得的救济措施:第1(5)条

根据第1(5)条,一旦第三方符合本法案的要求,他们便可享有一般合同当事人起诉违约时所能获得的所有标准救济措施。这些救济措施包括:
• 损害赔偿(damages,弥补损失的经济赔偿)。
• 禁令(injunction,衡平法上禁止违约行为的法庭命令)。
• 实际履行令(specific performance,衡平法上强迫履行承诺的法庭命令)。

此外,第三方追讨赔偿的权利同样受一般合同原则规限,包括减损义务(mitigation of loss)以及损害赔偿的远因原则(remoteness of damage)。

第三方权利的保障:更改与解除(第2条)

一旦第三方根据第 1 条获得权利,原缔约双方能否随意改变主意、取消合同或修改条款以剥夺该项利益?
本法案通过第2条为第三方提供保障。如果符合以下情况,未经第三方同意,缔约双方不得取消(解除)或更改合同:
1. 第三方已向立约承诺人(promisor)传达其对该条款的同意(assent);或
2. 立约承诺人知悉第三方已经信赖(relied)了该条款;或
3. 立约承诺人可以合理预期第三方会信赖该条款,而第三方事实上亦确实信赖了该条款。

立约承诺人可采用的抗辩理由(第3条)

切记,这部法案旨在兼顾双方的公平。根据第3条,如果第三方起诉立约承诺人,承诺人可以提出任何如果由原合同方提告时本来就可提出的抗辩理由或抵销权(set-off)(例如虚假陈述、欺诈或有效的免责条款)。

第3节核心要点:《1999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案》允许第三方在合同明示允许(第 1(1)(a) 条)或旨在赋予其利益(第 1(1)(b) 条)时强制执行利益,前提是该第三方已按姓名/名称、界别或描述被识别(第 1(3) 条),且当事人没有排除第三方的权利(第 1(2) 条)。

4. 卷二情境题的解题步骤

在 Paper 2("The Law in Action")中,题目会给出一个事实情境:某人希望强制执行一项承诺或索赔,但该人并非直接签约或达成协议的一方。以下是分析合同相对性问题的清晰、实用步骤:

第一步:识别合同方与索赔人
问问自己:是谁达成了协议?是谁提供了对价?寻求起诉的人是真正的缔约方,还是第三方?

第二步:陈述普通法的一般规则
解释在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下,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起诉或被起诉。合同的局外人即使合同是为其利益而订立,亦无权强制执行其条款,因为对价必须由受诺人提供。

第三步:应用《1999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案》
有条理地按法定清单进行检视:
• 第 1(1)(a) 条是否适用?合同是否有明确规定该第三方可以执行该条款?
• 如果没有,第 1(1)(b) 条是否适用?该条款是否旨在向他们赋予利益?
• 检查第 1(2) 条:合同是否显示双方有意排除第三方的强制执行权(例如明示的排除条款)?
• 检查第 1(3) 条:该第三方是否有通过姓名/名称、界别或描述被明示识别?

第四步:考虑抗辩理由与救济措施
如果第三方有权执行该条款,解释他们可根据第1(5)条索赔哪些救济措施(如损害赔偿或实际履行令)。然后检查承诺人是否可根据第3条提出任何抗辩理由(例如另一方缔约方违约、虚假陈述或有效的免责条款)。

第五步:得出明确结论
提供简明扼要、有理有据的结论,就第三方胜诉的机会给予法律意见。

5. 考试中应避免的常见错误

请小心不要掉入以下常见的学生陷阱:

错误一:声称合同相对性已被完全废除。
纠正:《1999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案》并没有废除合同相对性。普通法规则依然是分析的起点。该法案为第三方强制执行利益建立了一条重要的法定途径,但合同依然不能向第三方强加负担,而且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第 1(2) 条刻意排除法案的适用。

错误二:忘记第1(3)条的身份识别要求。
纠正:即使合同内容显然对某人有利,除非合同中已按姓名/名称、所属界别或特定描述明示识别出该人,否则他们无法根据本法案起诉。

错误三:混淆合同相对性与欠缺意图或缔约行为能力。
纠正:合同相对性探讨的是诉讼地位(standing,即谁拥有合法的起诉权)。即使甲与乙之间具有完全的订约意图、对价和行为能力,丙不能起诉纯粹是因为丙身处该协议之外。

本章速读总结

1. 定义:合同相对性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强制执行合同条款或承担合同强加的义务。
2. 与对价的关联:由于对价必须由受诺人提供,未为交易提供任何对价的第三方在普通法下不具备起诉地位。
3. 历史上的困境:缔约方往往无法确保其预期的受惠人获得承诺的利益,而违约者亦可能逃脱责任,因为具起诉地位的一方本身没有遭受直接损失。
4. 《1999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案》:
• 第 1(1)(a) 条:合同明示允许时,第三方可直接执行。
• 第 1(1)(b) 条:条款旨在赋予利益时,第三方可直接执行。
• 第 1(2) 条:若双方无意让第三方强制执行该条款,则不适用第 1(1)(b) 条。
• 第 1(3) 条:第三方必须按姓名/名称、界别或描述予以识别。
• 第 1(5) 条:赋予第三方享有全面的合同救济措施(损害赔偿、禁令、实际履行令)。
• 第 2 条:一旦第三方已表示同意或信赖该条款,缔约双方取消或更改合同的自由即受到限制。
• 第 3 条:允许立约承诺人对第三方提出相关的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