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人權法:限制與執行 (Human Rights: Restrictions and Enforcement)

同學你好,歡迎!本章是 AQA A Level Law Paper 3(人權法 Human Rights)的核心課題。在這一課中,我們將探討人權如何在法庭上得以落實與實踐,以及政府在甚麼法定情況下,有權介入並限制這些權利。

如果一開始看到眾多的法例條文和法律驗證標準(legal tests)感到眼花繚亂,千萬不要擔心!我們會將所有內容拆解成易於吸收的重點,配合清晰的記憶小貼士、生活化例子,以及緊扣考試題目的實戰指引。

---

1. 人權的種類:人權並非生而完全相同

在探討人權如何受到限制之前,你必須先判斷該項權利屬於哪一類別。《歐洲人權公約》(ECHR)將權利分為三大範疇:

絕對權利 (Absolute Rights):這類權利絕不可受到任何限制、中止,亦不能與公眾利益作任何權衡,即使在緊急狀態下亦然。
例子:第 3 條(禁止酷刑、不人道或降格之待遇)。政府在法律上絕不可能為向任何人施加酷刑提供合理辯解。

有限權利 (Limited Rights):這類權利只有在條文本身明確列出的特定、狹窄情況下方可受到限制。
例子:第 5 條(人身自由權)。政府只有在法律列明的特定情況下(例如經法庭合法拘捕或定罪後),方可剝奪個人的自由。

相對權利 (Qualified Rights):若政府需要在個人自由與更廣泛的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便可依法介入及限制這類權利。
例子:第 8 條(私生活及家庭生活權)、第 9 條(思想、良心及宗教自由)、第 10 條(表達自由)及 第 11 條(集會及結社自由)。

第 1 部分重點備忘

在考試的情境題(problem questions)中,務必先識別權利的種類!如果短文題或情境題涉及第 8、9、10 或 11 條,即代表你正處理一項相對權利 (Qualified Right),這意味著你必須套用限制權利的「三步驗證法」。

---

2. 限制權利:相稱性三步驗證法 (Three-Stage Proportionality Test)

當政府干預一項相對權利時,必須證明該干預具有合法性。法庭會採用嚴格的「三步驗證法」來判定政府是否越界過火。

記憶口訣:記住英文字母 P - L - N(Prescribed 由法律規定、Legitimate 合法目的、Necessary 必要性)。

第一步:由法律規定 (Prescribed by Law)

該限制必須在國內法(例如英國國會法案或普通法規則)中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該法律必須具備可知性 (accessible)(市民能夠查閱得到)及可預見性 (foreseeable)(條文足夠清晰,讓大眾知悉甚麼行為屬合法、甚麼屬違法)。

第二步:合法目的 (Legitimate Aim)

政府不可隨意或基於個人喜好限制權利。有關限制必須是為了追求條文中明文列出的合法目的之一,包括:

國家安全公共安全
防止混亂或犯罪
保護衛生或道德
保護他人的權利與自由

第三步:在民主社會中屬必要(相稱性 Proportionality)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該干預必須是為了解決「迫切的社會需要」(pressing social need),並且與所追求的目的相稱 (proportionate)。簡單來說:政府絕不能「用牛刀殺雞」(即不得手段過當)。

生活比喻:假設地方議會想制止市民在公園亂拋垃圾。增設垃圾桶並處以適度罰款是相稱的做法;但若全面封閉公園、禁止所有公眾進入,便屬於不相稱 (disproportionate)。

酌情判斷餘地 (The Margin of Appreciation)

歐洲人權法院賦予各成員國一定程度的酌情空間,稱為「酌情判斷餘地」 (Margin of Appreciation)。這是由於考慮到在處理敏感的文化、道德或國家安全議題時,各國本土機構往往比國際法官更清楚甚麼措施對其本國而言屬切實必要。

第 2 部分重點備忘

面對任何相對權利,必須逐一檢視全部三項標準:1. 由法律規定 \(\rightarrow\) 2. 合法目的 \(\rightarrow\) 3. 必要且相稱。若政府未能滿足其中任何一項,該限制即屬違法。

---

3. 國內層面的法律執行:《1998年人權法令》(HRA)

《1998年人權法令》(Human Rights Act 1998) 出台之前,英國公民若認為其《公約》權利受到侵犯,必須經歷漫長而昂貴的法律程序遠赴斯特拉斯堡打官司。HRA 1998 透過「將權利帶回家」(brought rights home),讓個人可以直接在英國本土法院援引並執行 ECHR 的權利。

必須掌握的 HRA 1998 核心條文

第 2 條(考慮斯特拉斯堡案例):英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考慮」(take into account) 歐洲人權法院(ECtHR)所作出的任何判決、決定或聲明。英國法院受斯特拉斯堡的法理判例影響,但嚴格來說不受其絕對約束。

第 3 條(法例之詮釋):英國法院必須「在可能範圍內」(so far as it is possible to do so),以符合《公約》權利的方式去解讀所有主體法例及附屬法例並賦予其法律效力。法官可採用較寬鬆或寬廣的詮釋手法以保障人權,但絕不能重寫法例的根本核心條文。

第 4 條(不兼容宣告 Declaration of Incompatibility):如果較高級別的法院(例如高等法院、上訴法院或最高法院)發現在第 3 條下無法將某項國會法案詮釋為與 ECHR 相符,法庭便可發出「不兼容宣告」

考試至關重要評分點:第 4 條宣告絕不會推翻、撤銷或使該法律失效。該法律依然完全有效並具執行力。這機制旨在維護國會主權 (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這一憲法原則。最終是否修改該項法例,完全由國會自行決定。

第 6 條(公共機構的行為):任何「公共機構」(Public Authority) 作出與《公約》權利不兼容的行為,均屬違法。
公共機構分為兩大類:
1. 核心公共機構 (Core Public Authorities):本質上完全屬於公共性質的機構(例如警隊、地方議會、國民保健署 NHS 醫院、政府部門、法院)。其所有行為均受 HRA 約束。
2. 混合/功能性公共機構 (Hybrid Public Authorities):行使特定公共職能的私營機構或慈善團體(例如營運公立監獄的私營保安公司)。它們僅在履行其公共職能時,才受 HRA 約束。

第 7 條(提出申索):身為第 6 條下違法行為的受害者 (victim),可於國內法院或審裁處對該公共機構提起法律訴訟。

第 8 條(法律補救措施):若公共機構違反第 6 條,法庭可在其司法管轄權限內,批出其認為「公正及適當」(just and appropriate) 的任何補救措施(例如損害賠償、禁制令或撤銷令)。

第 10 條(糾正不兼容之權力):當法庭作出第 4 條不兼容宣告後,賦予政府大臣透過發出命令的快速修法程序,修改有關國會法案。

第 19 條(兼容性聲明):在新法案於國會進行二讀之前,負責的大臣必須發表書面聲明,確認該法案符合《公約》權利(或聲明即使法案不符,政府仍希望繼續推進立法)。

條文快速溫習小結

s.2:考慮 ECtHR 的判決
s.3:在可能範圍內將國內法詮釋為兼容
s.4:宣告不兼容(不會廢除法律)
s.6:公共機構不得侵犯人權
s.7:受害者有權起訴公共機構
s.8:補救措施(賠償/禁制令)
s.10:大臣的快速補救修訂令
s.19:新法案的兼容性聲明

---

4. 國際層面的法律執行:歐洲人權法院 (ECtHR)

如果個人無法在英國國內獲得法律補救,可以將案件提交至國際層面。

地點:歐洲人權法院設於法國斯特拉斯堡 (Strasbourg)。它隸屬於歐洲委員會 (Council of Europe)(這是一個與歐洲聯盟 European Union 完全獨立分開的國際組織)。

可受理性規則 (Admissibility Rules / 訴訟門檻)

除非申請人符合嚴格的程序規定,否則 ECtHR 將拒絕受理申請:

1. 用盡國內補救途徑 (Exhaustion of Domestic Remedies):申索人必須已先後在英國所有適用的法院提出訴訟(通常必須一直上訴至英國最高法院)。

2. 時效限制 (Time Limit):申請必須在國內法院作出最終判決後的 4 個月內 提交(在《第 15 號議定書》生效後已由原本的 6 個月縮短至 4 個月)。

3. 受害者身分 (Victim Status):申請人必須直接且親身受到涉嫌侵犯人權行為的影響。

第 4 部分重點備忘

請謹記 ECtHR 是終極救濟法院 (court of last resort)。你絕不能跳過英國本國的法院架構直接去斯特拉斯堡打官司,而且必須在 4 個月 的嚴格時限內遞交申請。

---

5. 考試常見陷阱及應試禁忌

考評局考官經常在 Paper 3 報告中指出考生重複犯下以下可避免的錯誤,答題時務必留神:

陷阱一:誤稱第 4 條宣告會廢除或撤銷法例。
正解:切勿在試卷中寫第 4 條不兼容宣告會「推翻 (strikes down)」、「廢除 (repeals)」或「撤銷 (cancels)」某項國會法案。國會主權依然至高無上;在國會自行選擇修改法例之前,該法案依然完全有效。

陷阱二:混淆 ECtHR 與歐盟法院 (CJEU)。
正解:歐洲人權法院(ECtHR)隸屬於歐洲委員會 (Council of Europe),而非歐洲聯盟 (EU)。英國脫歐 (Brexit) 並沒有令英國脫離 ECHR 或廢除《1998年人權法令》。

陷阱三:忽略第 6 條下「公共機構」的門檻。
正解:你不能針對純屬私人性質的個人或私營機構(例如私人業主或私營僱主)提出 HRA 訴訟。你必須在答題時清楚指出答辯人究竟屬於核心公共機構還是混合/功能性公共機構

陷阱四:草率交代相稱性驗證法 (Proportionality Test)。
正解:切忌只背誦列出「由法律規定、合法目的、在民主社會中屬必要」。你必須將驗證法的每一個步驟,具體套用並論證題目情境中所給予的事實細節。

---

快速溫習自我檢測清單

在應考前,確保你能信心十足地回答以下問題:

1. 絕對權利、有限權利與相對權利之間有何區別?
2. 針對相對權利的相稱性「三步驗證法」包括哪三個階段?
3. 根據第 4 條作出的「不兼容宣告」對國會法案有何確切的法律效力?
4. 根據第 6 條,核心公共機構與混合公共機構有何分別?
5. 在英國國內法院作出最終判決後,向斯特拉斯堡 ECtHR 提交申請的法定時限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