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後設倫理學(Meta-ethics)!
在目前的道德哲學學習中,你已經接觸過規範倫理學(Normative Ethics)(如功利主義或康德倫理學),這些理論探討的是「我應該做什麼?」或「哪些行為是正確的?」。
後設倫理學則截然不同。它並不探討哪些行為是正確的,而是探討「正確」究竟意味著什麼。它是「倫理學的哲學」。我們退後一步,審視道德語言的基礎以及道德原則的起源:它們究竟是來自理性、情感與態度,還是社會?試想一下:規範倫理學就像是在踢足球時爭論規則;而後設倫理學則是問:「到底什麼是『規則』?規則真的存在嗎?」
如果起初覺得這些概念有點「燒腦」,請別擔心!我們會將其拆解為兩大陣營:認為道德事實真實存在的人(實在論者,Realists)與認為道德事實不存在的人(反實在論者,Anti-realists)。
1. 重大分歧:認知主義 vs. 非認知主義
在深入研究具體理論之前,我們需要先理解哲學家看待道德語言的兩種方式。
認知主義(Cognitivism)
認知主義者認為,當我們做出道德陳述(例如「偷竊是錯誤的」)時,我們是在表達一種信念(belief)。信念可以是真或假的(這稱為「真值適應性」,truth-apt)。對認知主義者而言,道德主張都在試圖描述獨立於心靈之外的現實。
非認知主義(Non-Cognitivism)
非認知主義者則主張道德陳述不是信念。它們並非試圖描述事實,因此無法分出真假。相反地,它們可能是情感的表達、命令或社會態度。
快速複習箱:
• 認知主義: 道德主張 = 信念 = 可以是真的/假的。
• 非認知主義: 道德主張 = 非信念 = 不可能為真/假。
2. 道德實在論(「事實」派)
道德實在論是一種認知主義觀點。實在論者相信,世界上存在著獨立於心靈之外的道德屬性或事實。正如「天空是藍色的」是一個事實,對於實在論者來說,「謀殺是錯誤的」也是一個客觀事實。
道德自然主義(Moral Naturalism)
自然主義者認為道德屬性可以被還原為或等同於自然屬性,我們可以透過經驗觀察或科學來發現它們。
• 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 還原性地將「善」等同於像快樂或幸福這樣的自然心理狀態。既然快樂在自然世界中是可以測量的,「善」便是一種自然事實。
• 亞里士多德德性倫理學(Aristotelian Virtue Ethics): 從自然主義角度解釋,「善」與幸福/繁榮(eudaimonia,人類繁榮)以及我們作為理性動物的生物/社會本性聯繫在一起。
道德非自然主義(直覺主義,Intuitionism)
G.E. 摩爾(G.E. Moore)認為自然主義者犯了一個根本性的錯誤。他說你無法使用「快樂」或「繁榮」等自然術語來定義「善」。這被稱為自然主義謬誤(Naturalistic Fallacy)。
開放問題論證(The Open Question Argument): 摩爾認為,如果「善」真的意味著「快樂」,那麼問「快樂是善的嗎?」就會像問「未婚男子是單身漢嗎?」一樣,是一個封閉的恆真問題。但「快樂是善的嗎?」仍然是一個有意義的、開放的問題。因此,「善」與「快樂」不可能完全是同一個概念。
摩爾的解決方案是什麼?就是直覺主義。他說「善」是一種簡單的、非自然的、不可分析的屬性,我們透過理性的道德直覺直接把握它。
類比: 你無法透過拆解定義向盲人解釋「黃色」;你只能在看見它時直接知道。摩爾說「善」就像「黃色」一樣——它是無法定義且可直接憑直覺認知的。
重點總結: 實在論者認為道德事實存在。自然主義者認為它們是自然屬性;而非自然主義者(如摩爾)則認為它們是獨特的、非自然的屬性,透過直覺來認識。
3. 道德實在論面臨的問題
哲學家對獨立於心靈的道德事實這一概念提出了嚴重的認識論和形上學挑戰。
休謨之叉(Hume’s Fork)
休謨認為人類理性的所有對象都可歸為兩類:
1. 觀念的關係(Relations of Ideas): 先驗的分析真理(例如數學陳述,如 2+2=4)。
2. 事實的事項(Matters of Fact): 可透過經驗檢驗的後驗綜合真理(例如「正在下雨」)。
像「謀殺是錯誤的」這類道德主張既不是分析性定義,道德上的「錯誤性」也無法透過經驗觀察到。因此對休謨而言,道德判斷根本不是事實陳述。
休謨的動機論證(Hume’s Motivation Argument)
休謨還主張,道德判斷本質上會激勵我們去行動。然而根據休謨的看法,單憑理性永遠無法激勵意志——只有慾望和激情才能驅使我們行動。既然信念(理性)是惰性的,無法單獨產生動機,那麼道德判斷就不可能是認知性的信念;它們必然源自於我們的情感與激情。
「是-應該」鴻溝(The Is-Ought Gap)
休謨在其《人性論》(Treatise)中注意到,著述者常常在沒有任何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從關於事物是(is)或不是什麼樣子的描述性前提,突躍到關於事物應該(ought)或不應該做什麼的規定性結論。休謨認為,如果不引入新的道德價值,你就不能在邏輯上從「是」推導出「應該」。
麥基反對實在論的論證(Mackie’s Arguments Against Realism)
約翰·麥基(John Mackie)提出了反對道德實在論的兩大主要論證:
1. 相對性論證(The Argument from Relativity): 跨文化的道德分歧廣泛且持久存在。麥基認為,這些分歧更合適的解釋是人們參與了不同的社會生活方式,而不是不同文化對客觀道德事實有著不同且有缺陷的感知。
2. 怪異論證(The Argument from Queerness):
• 形上學上的怪異: 如果客觀道德價值存在,它們將會是極其奇異的實體,內建著「必須去追求」的屬性,能內在地激勵任何接觸到它們的人。
• 認識論上的怪異: 為了認識這些奇異的非自然實體,我們需要一種神秘且無法解釋的道德直覺官能。
4. 道德反實在論(「無事實」派)
反實在論者認為沒有獨立於心靈之外的道德屬性。當我們談論道德時,我們所做的並不是在發現客觀事實。
錯誤理論(Error Theory,約翰·麥基)
麥基既是認知主義者又是反實在論者:
他認為我們的道德陳述在語言上試圖主張客觀真理(認知主義),但由於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客觀道德價值,因此所有肯定的道德主張在系統上都是錯誤的。
類比: 這就像談論女巫或燃素。像「那個女巫施了法術」這樣的陳述旨在陳述事實,但因為女巫並不存在,所以該陳述是錯誤的。
情緒主義(Emotivism,A.J. 艾耶)
艾耶是一位非認知主義者,他應用了邏輯實證主義的證實原則(Verification Principle):一個命題只有在它是分析恆真式,或是可透過經驗證實時,才具有意義。
由於道德主張兩者都不是,它們缺乏事實意義。相反地,它們是非認知性的情感與態度表達。
「噓/萬歲」理論(Boo/Hurrah Theory):
「偷竊是錯誤的」= 「對偷竊說噓!」(表達不贊同)
「捐贈慈善機構是好的」= 「為慈善機構喊萬歲!」(表達贊同)
規定主義(Prescriptivism,R.M. Hare)
黑爾主張道德陳述不只是宣洩情緒;它們是旨在指導行動的規定性(prescriptive)命令。
當我說「偷竊是錯誤的」,我實際上是在規定一條普遍命令:「不可偷竊!」。道德判斷必須是可普遍化的(universalizable),這意味著如果我在某種情況下規定了一種行動,我就承諾在所有相關類似的情況下都做出相同的規定。
重點總結: 反實在論者否定客觀道德事實。麥基說我們的道德主張旨在陳述事實但總是落空;艾耶說它們表達情感;黑爾說它們下達普遍化的規定。
5. 道德反實在論面臨的問題
如果沒有客觀道德事實,反實在論理論就會面臨重大挑戰:
• 我們能有道德分歧嗎? 如果道德陳述僅僅是情緒表達或個人規定,道德辯論就會變成偏好的衝突,而不是關於事實的理性論證。
• 道德進步: 我們憑直覺認為社會變革(例如廢除奴隸制)代表著真正的道德進步。但是如果沒有客觀的「善」作為邁進的標準,隨著時間推移發生的改變充其量只是文化態度的轉變,而不是實質的進步。
• 道德虛無主義: 如果不存在獨立於心靈的道德價值,這是否會導致虛無主義——即否定一切道德價值和義務?反實在論者必須解釋,為什麼道德標準仍然具有實踐權威和社會重要性。
總結檢查清單
考試前別忘了這些關鍵概念:
1. 道德的起源: 道德原則源於理性、情感/態度或社會。
2. 認知主義 vs. 非認知主義: 道德主張表達的是具真值適應性的信念,還是不具真值適應性的態度。
3. 道德自然主義: 將道德屬性等同於自然事實(例如功利主義、德性倫理學)。
4. 非自然主義 / 直覺主義: 摩爾的觀點,即「善」不可定義且透過直覺獲知。
5. 休謨之叉與「是-應該」鴻溝: 從事實性的「是」陳述中推導出道德「應該」的邏輯局限。
6. 麥基的錯誤理論: 由相對性論證和怪異論證支持的認知主義反實在論。
7. 艾耶的情緒主義與黑爾的規定主義: 將道德語言視為情感或規定的非認知主義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