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學習刑事法院與非專業司法人員(Lay People)!
歡迎來到 AQA A Level 法律(卷一 / Paper 1)課程中最精彩、最重要的課題之一:法律制度:刑事法院與非專業司法人員(The Legal System: The Criminal Courts and Lay People)。本章是「法律本質與英國法律制度」(Nature of Law and the English Legal System)部分的基石,佔卷一總分 100 分中的 25 分。
你有沒有想過,當有人被控犯罪後,究竟會發生甚麼事?又由誰來決定被告人可以無罪釋放還是要入獄?在英國法律中,司法公正並不單單由戴著假髮的專業法官掌控——它非常依賴普通的社會公眾,即我們所稱的非專業司法人員(lay people)(包括裁判官 Magistrates 與陪審員 Jurors)。如果現在覺得這些法律術語有點繁瑣,不用擔心!我們會一步一步為你拆解,提供清晰的解釋、簡單好記的記憶法,以及必備的考試秘訣!
---1. 刑事罪行的分類(Classification of Criminal Offences)
在刑法中,並非所有罪行的處理方式都相同。英國法律制度根據嚴重程度,將所有刑事罪行劃分為三個不同類別。所屬類別決定了該案件會由哪所法院審理。
A. 簡易程序罪行(Summary Offences,最輕微罪行)
這些屬於輕微罪行,一律在裁判法院(Magistrates' Court)展開並完成審訊。
例子:普通襲擊罪(Common assault)、輕微交通違例事項(例如超速駕駛或無保險駕駛)。
類比:可以將其想像為學校裡的輕微違規,由班主任迅速處理完畢。
B. 兩可審訊罪行(Triable-Either-Way Offences,中等嚴重程度罪行)
這些屬於「中度」罪行,既可以在裁判法院審理,也可以在皇室法院(Crown Court)審理。
例子:盜竊罪(Theft)、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ABH)。
類比:就像學校裡的中等程度事件,視乎具體情況,可以由年級主任處理,亦可升級交由校長處置。
C. 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s,最嚴重罪行)
這些是最嚴重的刑事罪行,必須在皇室法院由法官和陪審團共同審理。
例子:謀殺罪(Murder)、誤殺罪(Manslaughter)、強姦罪(Rape)、搶劫罪(Robbery)。
類比:極嚴重的事件,絕無例外必須直接上報至最高層權威處理。
重點速記:
• 簡易程序罪行(Summary) = 僅限裁判法院(輕微)。
• 兩可審訊罪行(Triable-either-way) = 裁判法院 或 皇室法院(中等)。
• 公訴罪行(Indictable) = 僅限皇室法院(最嚴重)。
2. 刑事法院及其判刑權力(Sentencing Powers)
英國刑事司法制度中有兩所主要的初審法院(Trial Courts)。讓我們來比較一下:
裁判法院(The Magistrates' Court)
• 審理所有簡易程序案件,並為兩可審訊案件及公訴案件進行初步聆訊(Preliminary Hearings)。
• 案件由一組非專業裁判官(Bench of Lay Magistrates)或單一地區法官(District Judge)審理。
• 法定判刑權力:單項罪行最高可判處 6 個月監禁,及/或無上限的罰款。
皇室法院(The Crown Court)
• 審理所有公訴案件,以及裁判官拒絕管轄或被告人選擇由陪審團審訊的兩可審訊案件。
• 案件由合資格法官主持,並由 12 人組成的陪審團(Jury)作出裁決。
• 判刑權力:無上限罰款,以及最高可達該罪行法定最高刑罰的監禁(例如謀殺罪必須判處終身監禁)。
核心重點:裁判法院處理絕大多數案件,單項罪行監禁上限為 6 個月;而皇室法院則處理嚴重罪行,擁有直至法律最高上限的無限判刑權。
---3. 兩可審訊罪行的審前程序(Pre-Trial Procedure)
法院如何決定一宗「兩可審訊」案件是留在裁判法院還是移交皇室法院?考試必考的三部曲程序如下:
第一步:確定審判地點前的答辯(Plea Before Venue)
被告人在裁判法院被問及認罪與否,即答辯為認罪(Guilty)還是不認罪(Not Guilty)。
• 如果被告人認罪:無需進行審訊。裁判官會直接判刑;但若裁判官認為其判刑權力(6 個月)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則會將案件移送皇室法院判刑。
• 如果被告人不認罪:法院直接進入第二步。
第二步:審訊方式聆訊/管轄權分配(Mode of Trial / Allocation Hearing)
裁判官會審視案情,並決定是否願意行使管轄權。他們會考慮案件的複雜程度,以及一旦定罪,自身的最高判刑權力是否足夠。
• 若裁判官拒絕管轄(Decline jurisdiction):案件立即移交皇室法院。
• 若裁判官接納管轄(Accept jurisdiction):法院進入第三步。
第三步:被告人的選擇權(Defendant's Election)
如果裁判官同意審理,決定權就會交給被告人!被告人擁有法定權利去選擇(Elect)留在裁判法院受審,還是移交皇室法院由陪審團審訊。
記憶口訣:記住縮寫 P-M-E 順序:Plea before venue(答辯) \(\rightarrow\) Mode of trial(審訊方式) \(\rightarrow\) Election by defendant(被告人選擇)。
---4. 非專業司法人員:裁判官/太平紳士(Magistrates / Justices of the Peace)
裁判官是來自本地社區、不領取薪酬的非法律專業人士,以志願者身分參與司法工作。他們審理約 \(97\%\) 的刑事案件!
資格與要求
• 年齡:必須介乎 18 至 74 歲之間(必須於 75 歲退休)。
• 時間承諾:每年必須能擔任指定日數的審訊工作(通常為每年 26 個半天/13 個全天)。
• 六大核心特質(The Six Key Qualities):大法官(Lord Chancellor)訂立了每位裁判官必須具備的六大品格特質:
1. 良好品格(Good character)(無嚴重刑事定罪紀錄)。
2. 理解與溝通能力(Understanding and communication)。
3. 社會認知(Social awareness)(了解本地社區議題)。
4. 成熟與良好心態(Maturity and sound temperament)。
5. 健全的判斷力(Sound judgement)(具備邏輯且公正思考的能力)。
6. 承諾與可靠性(Commitment and reliability)。
哪些人會被排除/不合資格?
部分人士由於可能存在偏見或利益衝突,不能被委任為裁判官。包括:
• 警務人員及交通督導員。
• 武裝部隊成員。
• 有嚴重刑事定罪紀錄的人士或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
委任程序
1. 地區諮詢委員會(Local Advisory Committees, LACs):申請人向當區的 LAC 提交申請。LAC 會進行兩輪面試。
• 第一輪面試:評估個人特質及六大核心特質。
• 第二輪面試:透過實際案例分析測試其司法潛質與判斷力。
2. 正式委任:LAC 提交推薦名單,裁判官由高級主審法官(Senior Presiding Judge)(代表首席法官 Lord Chief Justice)正式委任。
裁判官的職責
• 通常由三人合議庭(Bench of three)共同審理案件。
• 由於他們沒有接受過專業法律培訓,因此由具備法律專業資格的法律顧問/法庭書記(Legal Adviser / Court Clerk)協助;顧問僅就法律及程序提供意見,絕不干預事實認定或裁決。
• 他們負責作出裁決(有罪或無罪)、決定刑罰、審理保釋申請,以及簽發搜查令與拘捕令。
5. 非專業司法人員:陪審團(Juries)
陪審團是由 12 名從社區中隨機抽選的普通公民組成,負責在皇室法院作出裁決。
資格條件(《1974年陪審團法令》/ Juries Act 1974)
符合陪審員資格的人士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 年齡介乎 18 至 75 歲。
2. 已登記在國會或地方政府選民登記冊上。
3. 自 13 歲起在英國、海峽群島或曼島通常居住至少 5 年。
喪失資格與排除情況(Disqualifications & Exclusions)
• 終身喪失資格:任何曾被判處監禁/拘留 5 年或以上的人士。
• 喪失資格 10 年:在過去 10 年內曾服刑、被判緩刑或接受社區服務令的人士。
• 暫時喪失資格:目前在刑事訴訟中獲保釋候審的人士。
• 精神紊亂人士:正在接受醫療治療的嚴重精神病患者。
在皇室法院的角色
• 皇室法院的基本分工為:法官掌管法律問題(Master of the law),而陪審團掌握事實認定(Master of the facts)。
• 陪審員負責聆聽證供、證人盤問以及法官的法律總結(Summing-up)。
• 他們進行閉門退庭商議,並裁定被告人有罪(Guilty)還是無罪(Not Guilty)。
• 裁決方式:法官必定會先指示陪審團達成一致裁決(Unanimous verdict)(12 人全部同意)。然而,根據《1967年刑事司法法令》(Juries Act 1967),若退庭商議至少 2 小時後仍未能達成共識,法官可接納 \(10-2\) 或 \(11-1\) 的多數裁決(Majority verdict)(若陪審團人數減至 11 或 10 人,則可為 \(10-1\) 或 \(9-1\))。
核心重點:陪審團純粹根據庭上提出的事實證據來裁定罪名是否成立。他們無權參與判刑——判刑完全由主審法官負責。
---6. 刑事上訴途徑(Criminal Appeal Routes)
理解上訴的走向是經典的考試題目。請特別注意上訴是由裁判法院還是皇室法院提出!
A. 源自裁判法院的上訴
由裁判法院提出的上訴有兩條不同途徑:
1. 向皇室法院提出(法定自動權利 Automatic Right):
• 僅辯方(Defence)可以使用。
• 若被告人不認罪,可針對定罪及/或刑罰提出上訴。
• 若被告人認罪,則只可針對刑罰提出上訴。
• 案件會由一名巡迴法官(Circuit Judge)與兩名非專業裁判官重新全面審理(不設陪審團)。
2. 以「案情摘要」形式向高等法院(皇座法庭)提出(By "Case Stated" to the High Court, King's Bench Division):
• 辯方或控方(Prosecution)均可提出。
• 這嚴格限於就法律觀點(Point of law)提出上訴,或指稱裁判官越權/越管轄權行事。
B. 源自皇室法院的上訴
1. 向抗訴法院(刑事法庭)(Court of Appeal, Criminal Division)提出:
• 被告人必須取得上訴許可(Leave to appeal)(獲原審法官或抗訴法院批准)。
• 上訴理由:定罪被認為是「不穩妥的」(Unsafe)。
2. 向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提出:
• 最終上訴法院。
• 控辯雙方均須取得許可,且案件必須涉及具重大公眾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Point of law of general public importance)。
7. 應試常見陷阱(小心避過!)
請務必小心以下 AQA 法律系學生常犯的錯誤:
• 陷阱 1:誰委任裁判官? 切勿回答國王/女王或首相!裁判官是由高級主審法官(Senior Presiding Judge)代表首席法官,根據地區諮詢委員會(LACs)的推薦而委任的。
• 陷阱 2:判刑權力: 請緊跟 AQA 官方評分標準:裁判官就單一罪行最高只可判處 6 個月監禁,以及無上限罰款。
• 陷阱 3:保釋中的人士: 切記處於保釋狀態是會喪失出任陪審員資格的!
• 陷阱 4:混淆上訴理據: 從裁判法院向皇室法院提出的上訴,是就事實進行完全重新聆訊;而向高等法院提出的「案情摘要」上訴,則純粹針對法律觀點。
8. 最後快速複習清單
在進入下一課前,確保你能回答以下核心問題:
• 你能否說出 3 種罪行分類並各舉一個例子?
• 兩可審訊罪行的審前程序 3 大階段是甚麼?(確定審判地點前的答辯 Plea Before Venue、審訊方式 Mode of Trial、被告人選擇權 Defendant Election)
• 裁判官(18–74 歲)與陪審員(18–75 歲)的年齡限制有何不同?
• 根據《1967年刑事司法法令》,一致裁決(Unanimous verdict)與多數裁決(Majority verdict)有何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