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學習民事法院與爭議解決機制

歡迎閱讀 AQA A-Level 法律(7162)法律制度:民事法院與其他爭議解決形式(The Legal System: The Civil Courts and Other Forms of Dispute Resolution)溫習筆記!如果民事法的各項程序和審訊途徑讓你覺得眼花繚亂,千萬不用擔心——我們將會把各級法院、上訴途徑、審裁處以及各類替代爭議解決機制(ADR)拆解成清晰易懂的重點,助你輕鬆掌握。

為甚麼這個課題如此重要? 當個人或企業之間發生爭端(例如合約違約、人身傷害或土地界線糾紛)時,他們並不會訴諸刑事法院,而是會尋求民事補救措施來撥亂反正。充分理解案件在民事法院及替代爭議途徑中的運作流程,對於在知識(AO1)和評評(AO3)題目中奪取高分至關重要。

重要術語警示: 考官最常投訴的問題之一,就是學生混淆了民事法與刑事法的術語。請務必分清以下兩組概念:

• 在刑事法(Criminal Law)中:檢控官(prosecutor)被告(defendant)提出檢控,尋求罪名成立/不成立(guilty/not guilty)裁決(verdict),最終作出判刑(sentence)

• 在民事法(Civil Law)中:原告人(claimant)起訴被告人(defendant),尋求法院作出被告人有法律責任(liable)無法律責任(not liable)判決(judgment),並批出補救措施(remedy)(例如損害賠償)。


1. 民事法院層級與第一審司法管轄權

「第一審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指的是首次受理並審理案件的法院。在英格蘭和威爾斯,民事案件會於郡法院(County Court)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開審。

A. 郡法院(The County Court)

郡法院處理英格蘭及威爾斯絕大多數的民事申索。

案件類型: 較低索償金額的合約糾紛、侵權申索(如疏忽或民事侵入)、收回土地及追討債務。

法官: 案件由地區法官(District Judge)(處理規模較小、申索額較低的糾紛)或巡迴法官(Circuit Judge)(處理較重大、申索額較高的糾紛)審理。

B. 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高等法院設於倫敦的皇家法院(Royal Courts of Justice),並於英格蘭和威爾斯各地設有區域法院中心。高等法院專門處理複雜且索償金額龐大的民事申索,共分為三個專門分庭

1. 王座法庭(The King's Bench Division, KBD):

• 專門處理涉及合約法(contract law)侵權法(tort law)的高額且複雜申索。

• 案件通常由一位高等法院獨任法官審理。

2. 衡平法庭(The Chancery Division):

• 專門處理財產及金融糾紛:土地、信託、遺囑、公司糾紛及破產

• 由專科法官負責審理這些複雜的衡平法及財產權益事宜。

3. 家事法庭(The Family Division):

• 專門處理複雜的家事糾紛,以及依據國際公約處理的跨國誘拐兒童案件。

核心重點: 第一審民事申索會由郡法院(金額較低/案情較簡單)或高等法院(金額較高/案情複雜,細分為王座法庭、衡平法庭及家事法庭)受理。


2. 民事案件審訊分流制度(伍爾夫改革)

根據源自伍爾夫勳爵改革(Lord Woolf Reforms)的《民事訴訟程序規則》(Civil Procedure Rules, CPR),民事申索會根據其涉案金額及法律複雜程度,獲編配至三條「審訊途徑(tracks)」之一。這項制度確保了案件能夠以公正、高效且合乎比例的成本原則妥善處理。

A. 小額錢債審訊途徑(The Small Claims Track)

金額上限: 申索額不超過 £10,000 的案件(註:人身傷害及房屋失修申索的小額錢債門檻通常較低)。

審訊法院與法官:郡法院審理,通常由地區法官主審。

主要特點: 審訊程序非正式且相對寬鬆。法院鼓勵訴訟雙方自行答辯(「親自訴訟人/litigants in person」)。追討法律訟費受到嚴格限制,即勝訴方通常無法向敗訴方追討昂貴的律師費,以防當事人在律師代表上過度花費。

B. 簡易審訊途徑(The Fast Track)

金額上限: 申索額介乎 £10,000 至 £25,000 之間且案情直接明確的案件。

審訊法院與法官:郡法院巡迴法官地區法官審理。

主要特點: 設有嚴格的審前時間表以防止案件拖延。審訊訂於固定期限內進行(通常在 30 週內),審訊過程一般不超過一天,並設有定額法律訟費制度。

C. 多軌審訊途徑(The Multi-Track)

金額上限: 申索額超過 £25,000,或具有重大法律複雜性及公眾重要性的案件。

審訊法院與法官:郡法院高等法院審理,由巡迴法官高等法院法官主審。

主要特點: 法官會積極進行案件管理(case management)。法官會因應案件的具體需求,量身訂立嚴格的指示、時間表以及訟費預算。

審訊分流記憶法: 緊記 S-F-MSpeedy Financial Management 快速財務管理):
Small claims(小額錢債)= £10k 以下(程序輕鬆,無大額律師費負擔)
Fast track(簡易審訊)= £10k 至 £25k(嚴格 30 週目標,定額訟費)
Multi-track(多軌審訊)= £25k 以上(涉案金額高/案情複雜,嚴密個案管理)


3. 民事上訴途徑

如果訴訟當事人認為法官在法律適用或事實認定上犯錯,可以提出上訴。上訴途徑完全取決於最初是由哪位法官主審該案。

A. 郡法院判決之上訴

• 若案件由郡法院的地區法官審理,上訴將交由郡法院的巡迴法官處理。

• 若案件由郡法院的巡迴法官審理,上訴將交由高等法院處理(或在特定情況下直接上訴至上訴法院)。

B. 高等法院判決之上訴

• 對高等法院判決提出上訴的常規途徑是呈請至上訴法院(民事法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

「跳級」上訴(The "Leapfrog" Appeal): 根據《1969年司法行政法令》(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 1969),上訴可以繞過(跳過)上訴法院,直接從高等法院呈請至英國最高法院(UK Supreme Court)。這種罕見程序必須取得許可,且僅適用於以下情況:

1. 案件涉及具有重大廣泛公眾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並且

2. 該法律觀點涉及成文法詮釋,或涉及唯有最高法院方有權推翻的具約束力先例。

C. 終審法院

英國最高法院是英國法律制度中所有民事案件的終審法院。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必須就具有重大廣泛公眾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取得上訴許可(leave to appeal)。

核心重點: 民事上訴嚴格按照司法層級逐級遞升:地區法官 → 巡迴法官 → 高等法院 → 上訴法院 → 最高法院(在符合《1969年法令》的特殊成文法/先例情況下,可採用跳級上訴機制)。


4. 審裁處(Tribunals)

審裁處與法院系統並行運作。經《2007年審裁處、法院及執行法令》(Tribunals, Courts and Enforcement Act 2007, TCEA 2007)改革後,審裁處構建了統一的二級架構,專責解決市民與國家機關之間,或個人之間的特定法定爭議。

A. 二級架構(The Two-Tier Structure)

1. 第一級審裁處(First-tier Tribunal): 受理原審案件的基層機構,細分為多個專門分處,包括:

勞資關係(Employment)

稅務(Tax)

社會權益(Social Entitlement)(例如社會福利金、子女撫養費)

入境及庇護(Immigration and Asylum)

物業分處(Property Chamber)

2. 高級審裁處(Upper Tribunal): 審理針對第一級審裁處判決提出的上訴,主要針對法律觀點(points of law)

• 對高級審裁處判決的進一步上訴將交由上訴法院處理,最終可在取得許可後上訴至最高法院

B. 審裁處的組成與性質

專業審裁小組成員: 審裁處聆訊通常由一名具法律專業資格的法官主持,並聯同在相關領域具備專業知識的非法律專業專家(lay experts)共同審理(例如傷殘津貼上訴案件中的醫療專業人士,或土地爭議中的測量專家)。

程序特點: 普遍比一般法院訴訟更為靈活且快捷,但所作出的裁決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5. 替代爭議解決機制(ADR)

訴諸法庭(進行訴訟)往往耗時、壓力沉重且費用高昂。替代爭議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無需透過法庭審訊來解決民事糾紛的各種方法。根據《民事訴訟程序規則》(CPR),訴訟當事人在入稟法院前,必須先探討使用 ADR 的可行性。

A. ADR 的四種主要方式

1. 談判(Negotiation):

運作方式: 最不拘形式的方法。雙方直接交涉(或透過其事務律師代表)以達成協議。

主要特點: 完全保密、高度靈活、成本低廉,且在正式簽署和解協議合約之前完全不具約束力。

2. 調解(Mediation):

運作方式: 由中立的第三者(調解員/mediator)擔任協調人,協助爭議雙方溝通,共同尋求彼此均可接受的和解協議。

主要特點: 調解員不會強加裁決方案,亦不會發表強烈主觀意見;他們純粹協助各方尋求共識。調解屬自願性質且完全保密,廣泛應用於商業糾紛(例如透過有效爭議解決中心/CEDR)及家事糾紛。

3. 協調/調解和解(Conciliation):

運作方式: 與調解相似,但第三者(協調人/conciliator)扮演主動介入的角色。協調人會評估爭端,並提出可行的解決方案及和解條款建議。

主要特點: 保持中立、具保密性,但帶有建議性質。典型例子為英國諮詢、調解及仲裁處(ACAS),該機構廣泛應用於勞資及工作場所糾紛。

4. 仲裁(Arbitration):

運作方式:《1996年仲裁法令》(Arbitration Act 1996)規管。雙方同意將糾紛提交予獨立、專業的仲裁員或仲裁小組審理。

主要特點: 仲裁員會審視證據並作出具正式法律約束力的裁決,稱為仲裁裁決(award)。該裁決為最終裁決,可直接由民事法院強制執行。

ADR 快速對比總結:

談判(Negotiation): 僅限雙方 | 無第三方介入 | 協議無約束力

調解(Mediation): 雙方 + 協調人 | 協調人協助雙方達成共識 | 除非達成協議否則無約束力

協調(Conciliation): 雙方 + 主動協調人 | 協調人主動建議方案 | 除非達成協議否則無約束力

仲裁(Arbitration): 雙方 + 仲裁員 | 仲裁員直接作出正式裁決 | 具法律約束力的仲裁裁決(Award)


6. 綜合評估:ADR 與民事法院訴訟的比較(AO3 必讀重點)

在考試中,你可能會被要求分析及評估採用民事法院訴訟相對於 ADR 的優缺點。以下為全面的正反論點拆解:

A. ADR 相對法院訴訟的優點

費用成本: 談判與調解的費用通常遠遠低於聘請大律師及支付法庭聆訊費用的開支。

處理速度: 法庭審訊經常面臨嚴重的案件積壓與延誤,而 ADR 會議則可配合雙方方便迅速安排。

私隱與保密性: 法庭聆訊公開進行並會被傳媒報道;ADR 則完全閉門進行,能有效保護商業商譽與個人私隱。

維持長遠關係: 法庭訴訟採取對抗制(零和博弈/贏輸分明),往往徹底破壞商業合作或家庭關係;調解與協調則能營造協商共贏的氛圍。

B. ADR 的缺點與局限

結果具不確定性且缺乏終局性: 除仲裁外,各類 ADR 方式均不具法律約束力。若其中一方中途退出,此前投入的時間和金錢便付諸流水,最終仍須訴諸法庭。

仲裁成本高昂: 由於資深專業仲裁員收費高昂,加上聘用專家證人的開支,大型商業仲裁的費用隨時與法庭訴訟不相上下。

不具先例約束力: 根據遵循先例原則(stare decisis),ADR 達成的和解方案不會確立法律先例,無助於釐清未來的法律爭議。

勢力權力不對等: 若一方資金雄厚且經驗豐富,另一方則為資源匱乏的個人,非正式的 ADR 可能迫使弱勢一方在缺乏法庭全面司法保障的情況下,接受不公平的和解條件。

C. 法院制裁措施與訴前指引(Pre-Action Protocols)

根據《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當事人應當遵守訴前指引並嘗試進行 ADR。若某方無合理理由拒絕參與 ADR,民事法院可處以嚴厲的訟費制裁(cost sanctions)(在最終訟費裁決中予以懲處),即使該方最終贏得訴訟亦不例外!


考前快速溫習清單

走入考場前,請確保你能自信回答以下核心問題:

• 你能否準確指出三條審訊途徑及其相應的金額限制(£10k / £10k–£25k / £25k+)?

• 你能否概述高等法院的三個分庭(王座法庭、衡平法庭、家事法庭)?

• 你能否解釋調解員(從旁協助協調)與協調人(主動提出解決方案)之間的分別?

• 你是否知道仲裁結果的正式名稱(仲裁裁決/award)及其規管法令(《1996年仲裁法令》)?

• 你能否說明根據《1969年司法行政法令》運作的「跳級(leapfrog)」上訴機制?

• 你能否闡述《2007年審裁處、法院及執行法令》所確立的二級審裁處架構?